《2016年最新中国人民警察警衔级别及图片 各种警衔与行政级别对应的职务大全解(三)》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教育学习】栏目,于2016-04-09 11:15:55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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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级别简史
1、 一九四九年,警衔制的第一次提出
解放战争还未结束,在北京海淀香山双清别墅中的中共中央领导们即开始筹划建立一只新中国的人民警察队伍。其间关于警衔(警察等级),在一份关于人民警察编制体制的文件中即明确提出“……应当建立相应的等级制度……”
建国伊始,中央公安部(因当时全国分为六个大行政区——东北、华北、西北、华东、西南、中南,在各大区人民政府下均设有“公安部”。为予以区别,将中央人民政府的公安部称为“中央公安部”,而将大区公安部称为“某某公安部”,如“东北公安部”等)和中央财政部即开始研究人民警察的等级、服装、津贴、徽章等问题。
经过较短时间的酝酿(建国初期的时候是很讲效率的),即形成了一个“二等六级警衔制”的草案。按此,人民警察的警衔分为警长、警士两等,又各区分为一级、二级、三级。1950年1月12日,中央财政部和中央公安部联合发布命令,统一规定全国各地人民警察的等级划分、服装、服装、领章、帽徽及供应待遇标准。据此,全国的人民警察开始配发、着穿四九式警服。但此时的“警察的等级划分”已经不是“警衔”了,而是即将在全国机关中实行的“工资等级制度”(即1级~27级的体制)。
2、一九五六年,警衔制的第二次提出
1956年7、8月间,警衔制基本制定完毕。当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草案)》,并在几日后的《人民日报》上发布了这则消息。按此条例,人民警察警衔设立如下种类、等级:
警衔分为公安警衔、专业警衔、公安勤务警衔、专业勤务警衔等四类。其中公安警衔授予外事、刑事、铁路、户籍、治安、法院和检察院法警等警种,专业警衔授予经济、消防、武装等警种,一般警衔授予各级指挥、政治领导(乡、镇、街道派出所和各种民警/武警中队以上)和主管人员,勤务警衔授予各级公安机关在编的勤务、业务人员和实行兵役制度的专业(武装、消防)警察警士。 警衔等级共设有两类、六等、十七级。
按原计划,从1957年国庆节开始实行警衔制,同时国务院周恩来总理也批准了公安部报送的“拟授予人民警察将官警衔人员名单”(未公布)。但当年3月,公安部罗瑞卿部长向国家主席毛泽东汇报工作时提到“将从今年开始施行警衔制”,毛主席不同意。不久,中央作出决定:人民警察不实行警衔制。
3、 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警衔制的第三次提出
1981年,邓小平同志当选中共中央军委主席,中共第二代领导核心开始形成。由此,一系列对中国社会、中国军队、中国警察的改革开始付诸实行。同年,当时的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同志视察公安部,对当时的公安部部长赵苍璧讲:“我们的警服要改一改了,也要建立相应的等级,并标明出来……”
到1982年秋季,一个比较完整的警衔草案和新警服设计已经完成。这个草案和设计,几乎就是以当时的“西德警衔/警服”为蓝本的:当时西德警察的警衔主要分为警监、警督、警长、警员四等,每等均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而当时的我国警衔等级草案,分为警监、警督、警正、警士四等,每等均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警衔标志也与西德相似。
1983年10月,公安部党组集体讨论了警衔制的问题,部长、党组书记刘复之决定向中央上报此提案。11月,公安部向中共中央及国务院提出了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的报告,但由于考虑到军队尚未实行军衔制和与其它部门的平衡。决定在军队实行军衔制后,再实行警衔制。至此,第三次提出的警衔制又被搁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