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新中国人民警察警衔级别及图片 各种警衔与行政级别对应的职务大全解(四)

发布时间:2016-04-09 11:15:5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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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九年,警衔制的第四次提出

  1987年初,公安部根据军队即将实行军衔制度的情况和《宪法》中“警察实行级别制度”的规定,再次对警衔制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准备工作。

  1988年6月27日,在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上,公安部部长王芳汇报了关于警衔制的问题,李鹏总理表示基本同意。同年9月24日,党中央总书记赵紫阳同志、国家主席杨尚昆同志、中央政法委书记乔石同志等听取公安部汇报后,原则上同意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并责成公安部和人事部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审批。至此,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被确定下来。

  此后,公安部组织起草了《警衔条例》,设立一至三级警监、一至四级警督、一至四级警正、一至三级警员。原计划,88年国庆节军队实行军衔制、89年五一节武警实行警衔制、89年国庆节警察实行警衔制。在实际工作中,武警的警衔制提前到89年2月实行,而警察的警衔制则因当年的全国性动luan和其他问题,未能付诸实行。

  5、 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二年,现代警衔制的形成和确立

  1991年12月23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公安部部长陶驷驹受国务院委托,做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阶条例(草案)》的说明”。这个《警阶草案》是公安部政治部于当年11月最后完成的。按照此草案,之所以称为“警阶”是为了与军队警衔和武警警衔相区别,其等级设有:一至三级警监,一至四级警司,一至四级警正,一至二级警员。

  此后,在近一年的时间内,这个警阶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安系统内部如烤面包一样,翻来覆去地进行推敲和修订。

  1992年6月23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阶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终于被批准了。同年7月1日,国家主席杨尚昆签署主席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全国人大的“报告”,原来“警阶”的称谓被改为“警衔”,“警阶”的警监、警司、警正、警员四等十三级,被改为“警衔”的总警监(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三级警监)、警督(一级警督、二级警督、三级警督)、警司(一级警司、二级警司、三级警司)、警员(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五等十三级。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制度,在经历了三十三年、数次反复以后,终于完成了各种法律手续,出现在人们的面前。

  二、警衔管理的主要政策文件和警衔的等级

  1、警衔管理有哪些主要政策文件?

  警衔管理的主要政策文件有:

  (1)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通过并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2)公安部于1992年颁布的《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

  (3)公安部于1992年颁布的《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

  (4)公安部等五部委于1993年颁布的《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

  (5)公安部等五部委于1995年颁布的《人民警察选升警衔的暂行办法》。

  2、警衔包括哪些等级?

  警衔条例规定,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1) 总警监、副总警监

  (2) 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3) 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4) 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5) 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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