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辽宁省语文试卷高考试题与参考答案(含解析)》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教育学习】栏目,于2016-06-13 11:36:18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2016年辽宁省语文试卷高考试题与参考答案(含解析),每一年的高考都有莘莘学子参加,今年的英语试题也是让人期待不已。
2016年辽宁高考语文试卷
第一大题
第一大题为现代文阅读,重点考查考生理解文中重要概念和重要句子、筛选并整合文中信息的能力。文章摘编自张炜达《古代食品安全监管述略》一文,原文虽然涉及汉唐时期的法律条文,但行文简明精炼,总体上通俗易懂,不难把握,适合高中毕业水平的考生阅读和理解。为命题需要,原文有所删改。
一、现代文阅读(9分,每小题3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
周代,尽管关于食品安全事件的记载不多,但我们还是看到,由于食品安全关系重大,统治者对此非常重视并作出了特别规定。周代的食品交易是以直接收获采摘的初级农产品为主,所以对农产品的成熟度十分关注。据《礼记》记载,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有:“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
汉唐时期,食品交易活动非常频繁,交易品种十分丰富。为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国家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汉朝《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赃,与盗同法。”即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者,应尽快焚毁,否则将处罚当事人及相关官员。唐朝《唐律》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从《唐律》中可以看到,在唐代,知脯肉有毒不速焚而构成的刑事犯罪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各不相同:一是得知脯肉有毒时,食品的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所剩有毒食品,以绝后患,否则杖九十;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致人中毒,则视情节及后果加以科罚。
宋代,饮食市场空前繁荣。孟元老在《东京梦华录》中,追述了北宋都城开封府的城市风貌,并且以大量笔墨写到饮食业的昌盛,书中共提到一百多家店铺以及相关行会。商品市场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一些商贩“以物市于人,敝恶之物,饰为新奇;假伪之物,饰为真实。如绢帛之用胶糊,米麦之增湿润,肉食之灌以水,药材之易以他物”(《袁氏世范》)。有的不法分子甚至采用鸡塞沙、鹅羊吹气、卖盐杂以灰之类伎俩牟取利润。为了加强对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等现象的监督和管理,宋代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而行会必须对商品质量负责。“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小大,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虽医卜亦有职。”(《都城纪胜》)商人们依经营类型组成行会,商铺、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组织,并按行业登记在籍,否则就不能从业经营。各个行会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进行把关,行会的首领作为担保人,负责评定物价和监察不法行为。除了由行会把关外,宋代法律也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对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者予以严惩。
上述朝代对食品流通的安全管理及有关法律举措,可以给我们很多启示,也可以为现今我国食品质量和安全监管模式的合理构建提供新的思路和路径选择。
(摘编自张炜达《古代食品安全监管述略》)
1.下列关于原文第一、二两段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A.周代统治者严禁未成熟的果实和谷物进入流通市场,以防止此类初级农产品引起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
B.《二年律令》与《唐律》都规定,凡出现因脯肉有毒而致人生病的情况,食品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剩余的肉食。
C.《二年律令》中的规定注重对主使官员责任的追究,而《唐律》则更加强调对伤害生命的犯罪行为的追究。
D.《唐律》规定,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并故意将脯肉给人吃或出售,而致人生病者,要判处徒刑一年。
【参考答案】 C
【命题立意】 本题考查考生对文中重要语句的理解。能力层级为B级。
【试题分析】 本题要求考生选出表述不正确的一项,答案应该是C。先看A项,原文第一段说:“周代的食品交易是以直接收获采摘的初级农产品为主,所以对农产品的成熟度十分关注。”而且《礼记》中也记载了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由此可见,A项的表述是正确的。再看B项,原文第二段写到,汉朝的《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唐朝的《唐律》也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从两个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汉代与唐代都明确规定,凡出现因脯肉有毒而致人生病的情况,食品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剩余的肉食。因此B项的表述也是正确的。再看D项,唐朝《唐律》规定:“脯肉有毒……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由此可以看出,《唐律》规定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并故意将脯肉给人吃或出售,而致人生病者,要判处徒刑一年。因此D项的表述是正确的。最后看C项。原文第二段《二年律令》的记载是:“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赃,与盗同法。”可见,如果肉类致人中毒,应该马上焚毁,否则将处罚当事人及相关官员。而C项的前半部分表述为“《二年律令》中的规定注重对主使官员责任的追究”。“主使官员”的表述显然是不正确的,因此C项前半部分的表述有误。接着看一下C项的后半部分。《唐律》规定,故意出售有毒的脯肉令人生病者,将判处徒刑一年;如果致人死亡,将判处绞刑。可见《唐律》更加强调对伤害生命的犯罪行为的追究。这与C项的后半部分的表述是相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