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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队员条件:
(1)思想品质好,自觉遵守艺术团各项规章制度;
(2)艺术上有专长,相貌端正,虚心学习,不断进步;
(3)学习刻苦努力,成绩良好,团队协作意识强。
第十三条:艺术团骨干条件:
(1)思想品质好,自觉遵守艺术团各项规章制度;
(2)刻苦学习,能较好的处理学习与工作关系,在业务上对队员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3)关心同学,乐于助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
(4)有一定的语言功底,创新意识强
第十四条:艺术团团员的义务:
(1)遵守校纪校规,圆满完成各科学业。
(2)认真贯彻落实艺术团的宗旨,严格遵守艺术团的各项制度。
(3)积极参加艺术团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艺术团交给的各项任务。
(4)维护艺术团的荣誉,爱护艺术团的公共财物。
第十五条:艺术团团员的权利:
(1)艺术团团员享有的一切待遇,包括校内外文艺演出、专业培训和各种奖励。
(2)对艺术团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艺术团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3)申请退出艺术团,但须经批准方能生效。
(4)在艺术团服务满一年并考核合格者可获由艺术学院颁发的艺术团团员证书,表现优秀者可被评为艺术团优秀团员。(5)艺术团主要干部可享受校学生干部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艺术团的训练场地、演出服和器械为艺术团公有,属学校固定资产,平时由艺术学院保管、由艺术团办公室主任负责协助管理;训练和演出期间由指定人员保管,如有破损、丢失,应予以罚款或照价赔偿。
第十七条:艺术团演出或训练需要使用演出服和器械时,需由各队的队长写申请报艺术团办公室负责协管的人员,并经艺术团负责老师签字同意,填写艺术团物品借用表后方可借出,并按时归还。
第十八条: 除艺术团正常演出和训练外,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租借服装和器械,特殊情况经艺术团负责老师批准后酌情收费。第十九条:团员应爱护服装、器械,演出或训练时,由各队的队长负责领取和归还,并办理相关手续,个人不得私用服装和器械。
第四章 艺术团团员奖惩制度
第二十条:优秀文艺干部评定要求:
(1)在艺术团各队担任队长或副队长职务,任期满一年;
(2)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注重品行修养积极要求进步;
(3)热心为队员服务,善于团结队员;责任心强,工作踏实主动,很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训练出勤率达90%以上;
(4)学习刻苦,能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在业务上对队员有一定的指导能力,两个学期综合测评排名均在班级的前25%;
(5)有创新精神,在自己所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做出较好成绩。
(6)“学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依据学校优秀学生干部评比要求。
第二十一条:优秀团员评定要求
(1)属艺术团队员,在所在队伍服务满一年;
(2)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注重品行修养积极要求进步;
(3)积极配合老师和队长做好各项工作,善于团结队员,具有团队协作精神;
(4)训练出勤率达85%以上,能积极承担重要的演出或接待任务;
(5)学习刻苦,做到学习和业余爱好共同发展,两个学期综合测评排名均在班级的前35%。
第二十二条:优秀队伍评定要求
(1)能承担学校的大型文艺演出或任务,并且表现优秀。
(2)队伍协作能力强,有本队的品牌节目。
(3)队伍创新意识强,能在学校校园文化建设中起带头作用。
第二十三条:奖励比例:
(1)优秀文艺干部10名;
(2)优秀团员按队伍总人数的20%评比。
第二十四条:惩罚条例:
1、因迟到或缺席造成重大演出事故者,给予团内通报批评处分;
2、演出或出任务迟到者,不给予其该次出勤记录,迟到三次以上者,艺术学院不给其颁发艺术团团员证书。
3、对艺术团团员实行年度考核,考核依据团员的成绩和训练演出表现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给予退队处理。
第五章 艺术团训练与演出
第二十五条:艺术学院指定专业老师对各队进行指导,艺术团各队需建立指导教师资料库,艺术团各队训练时间由艺术团指导老师统一安排。
第二十六条:根据演出和比赛需要,艺术团队员停课参加校内外演出和比赛,由艺术学院或校团委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同意并及时通知学生所在院、系执行。
第二十七条:经学校批准,由艺术学院或团委组队参加不同层次的各类文艺比赛。
第二十八条:艺术团队员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训练和演出者,集中训练和演出必须向艺术团专职教师请假;平常训练必须向所在队长请假,并由队长及时向指导教师汇报。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由艺术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