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海南省公办幼儿园名单,公立幼儿园名单一览表》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教育学习】栏目,于2016-08-14 21:59:37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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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幼儿园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幼儿园的管理,规范幼儿园审批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海南省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琼府办〔2012〕79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行政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举办的招收3-6岁适龄幼儿并对其进行保育与教育的幼儿园适用本办法;中外合作举办幼儿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幼儿园的按《海南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设置标准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是幼儿园审批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幼儿园的办园资格、颁发办学许可证。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幼儿园审批工作。
第四条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五条 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举办的,举办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的,举办者个人应当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符合本地区办学需求及幼儿园总体布局要求。
(三)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有合格的教师。
(五)有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
(六)有符合《海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中的场所、设施设备等。
第六条 申请筹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办幼儿园(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利用财政资金举办)和具有公办性质(国有企事业单位、部队等利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提交的材料:
1.申办报告(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报告)。
2.政府有关部门或举办单位批准建立的文件。
(二)民办幼儿园(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提交的材料:
1.办园申请报告,举办者的签字、印鉴。其中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幼儿园名称与地址、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资质证明。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住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3.经费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由银行出具的举办者资信证明,各市县(区)可根据申办幼儿园的规模和园舍产权状况自行确定本地区的资金数额标准。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或个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
4.办园资产来源证明材料。属自建园舍的需载明产权;属租房办园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租期至少6年以上);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
5.合作办园的须提供合作办园协议书。其中要有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