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解读

发布时间:2016-09-10 23:40:2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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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教育权利,现就做好2016年中小学招生及初中生毕业升学考试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中小学招生工作

  1.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领导。各地要认真贯彻《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2〕11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制度试行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的指导意见》(辽教发〔2015〕19号),特别是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1号)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市201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2.认真做好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工作。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拟定学区划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科学、合理划定学区,城市公办学校(含高等院校附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按照划定的学区做好招生工作。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其适龄随迁子女可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政策,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持有我省《居住证》人员的适龄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明、就业证明,向居住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指定学校接收;接收学校不得以额外招生为由收取接收费用。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统计工作,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特别是返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正常入学。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要求,逐步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方便随迁子女入学。

  3.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行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1号)有关要求,严格规范招生秩序,切实做好小学入学和小升初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坚决杜绝“以分择生”的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

  

  4.统筹考虑高中阶段教育,促进普通高中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要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提高农村地区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的比例。

  5.继续推行和完善公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和其他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定向分配到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的改革措施。2016年全省公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到校比例不低于2015年,具体办法由各市或县(市、区)研究制定。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可在就学所在地参加中考,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6.普通高中要把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作为招生的主要依据。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要从指标到校的招生计划中划出10%以上的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用于提前免试招收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学业考试成绩全优的学生。

  7.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招生要全部列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严禁以择校生、借读生、自费生、复读生等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复读班或复读学校。普通高中的班额标准为45人,最高班额要控制在50人以下,有条件的普通高中班额要逐步减小,实施小班化教学,鼓励普通高中在教学模式、课程建设、学生发展评价以及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积极探索,以适应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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