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青海省义务教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解读(二)

发布时间:2016-09-10 23:47:2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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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州、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动员、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四)州、县、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经济、教育发展状况,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推动义务教育发展;

  (五)州、县、乡(镇)人民政府要为中、小学校提供一定数量的土地、草场和设施,并制定优惠政策,帮助中、小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

  (六)州、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研究解决义务教育中的重大问题,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的情况。

  第五条  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中、小学校的规模、办学形式和教学内容,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本地区中、小学校开办、合并、搬迁、停办的意见;

  (二)管理、使用好教育经费,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管理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和教学科研工作,改进学校管理体制;

  (四)建立中、小学校校舍检查制度,负责检查、维修学校危房;

  (五)建立教学质量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加强督导队伍建设,强化督导工作。

  第六条  中、小学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接收虽有残疾但不妨碍正常学习的儿童、少年入学;

  (二)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动员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三)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要求开齐课程,保证教学时间,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培养合格的毕业生;

  (四)制定学校的教学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严格学籍管理,防止在校学生流失;

  (六)管理、使用好教育经费;

  (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七条  牧业区办学应以寄宿制学校为主、同时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办学。

  寄宿制学校应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效益和教育质量。

  第八条  城镇、农业区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必须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偏远农村的儿童入学年龄可推迟到七周岁。牧区儿童入学年龄可推迟到八周岁。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保证子女或被监护人按规定年龄入学,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招用应当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务农、放牧、经商或当扎哇、觉姆、满拉。

  第十条  对家庭贫困不能入学或不能坚持学习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可减免其杂费和课本费,并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本级人民政府给学校或学生个人相应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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