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青海省义务教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解读

发布时间:2016-09-10 23:47:2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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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

  (1999年6月5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4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发展自治州的基础教育事业,提高民族文化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从实际出发,分阶段、有步骤地实施义务教育,具体目标为:

  (一)2000年,全州所有城镇及非农(牧)人口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同仁、尖扎两县基本普及6年义务教育;泽库、河南两县基本普及3年或者4年义务教育。

  (二)2005年,同仁、尖扎两县基本普及9年义务教育,泽库、河南两县基本普及6年义务教育。

  (三)2010年,全州基本普及9年义务教育。

  第三条  义务教育实行地方负责,以县为主,州、县、乡(镇)三级管理,州、县、乡、村四级办学体制,同时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兴办学校,逐步形成政府办学为主与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相结合的体制。

  

  开办中、小学校,须由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实行义务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义务教育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教育领导、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州、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规划和方案,检查、监督义务教育的实施和经费的落实、管理和使用;

  (二)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规划并合理设置各类小学、初级中学,方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授权所在学校颁发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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