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南省义务教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解读(三)

发布时间:2016-09-10 23:48:5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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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同级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对义务教育法和本办法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执法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八条 实行教育督导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学校执行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实施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向有关机关检举或者投诉。有关机关应当对检举或者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对经查证核实违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二)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和寄宿制学校的;(四)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建设学校的;(五)未定期对学校校舍的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六)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七)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八)未依法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课程设置的;(二)向学校、教师下达升学指标或者规定考试成绩,以升学率对学校进行排名,或者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评价、考核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单一标准的。

  第六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二)采取考试、测试或者委托校外培训机构采取考试、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或者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依据的;(三)违反规定跨学区、区域组织招生的;(四)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五)责令学生留级、停学、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的;(六)擅自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的;(七)未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或者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八)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排名,或者占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课,或者组织、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补习班的;(九)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六十四条 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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