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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
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皖政〔2016〕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义务教育是国民素质提高的起点、人才强国的基点、国家富强和民族振兴的基石,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重要作用。自2007年我省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以来,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普及,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但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现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着力调整教育结构,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逐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教育公平,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完善机制,城乡一体。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新要求,逐步完善城乡一体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二)加大投入,突出重点。优化整合资金,盘活存量,用好增量,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倾斜,统筹解决城市义务教育相关问题,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创新管理,推进改革。大力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增强学生就读学校的可选择性。
(四)分步实施,高效推进。区分城市和农村学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步骤,通过两年时间逐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三、主要内容
从2016年起,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统一确定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按国务院规定统一中央与地方经费分担机制,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和省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按我省现行分担机制,由中央与市县(区)按照5∶5比例分担。
(二)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和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按国务院规定,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共同分担,其中,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县改区)为8:2,其他地区为6:4;地方承担部分省与市县(区)分担比例为:农村地区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和加快皖北地区发展政策范围内的县(市、县改区)为8:2,其他地区为6:4。城市地区8个地改市(含县改区)按5:5比例承担,其余8市(含市辖区)由市(含市辖区)承担。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
(三)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按照5:5比例分担。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与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资金要统筹安排。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市建立,所需经费由学校所属市(区)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