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济南市教师工资上调最新政策,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

发布时间:2016-10-16 17:37: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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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一词有两重含义,既指一种社会角色,又指这一角色的承担者。 广义的教师是泛指传授知识、经验的人,狭义的教师是指受过专门教育和训练的人,并在教育(学校)中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人。《2016年济南市教师工资上调最新政策,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是大铁棍娱乐网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年济南市教师工资上调最新政策

  教师希望涨薪的诉求具有合理性

  从现实需要看,广大教师希望涨薪的诉求具有合理性,该涨。但是条例规定的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只是一个大的原则性规定,要真正让教师薪酬见涨还需要耐心等待。在当下,用半梦半醒来形容也许是比较恰当的——我国教师群体的薪酬不高,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异较大,且不少地区教师的薪酬并未达到《教师法》(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明文规定的“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譬如,资料显示,北京市在 “十一五”之前,教师的工资水平还没有达到当地公务员平均水平,其他地区就更不用说了。因此,广大教师希望涨薪是一种合理的诉求,也一个最抵近现实生活需要的梦想。

  国务院八项措施提高教师工资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以下简称《计划》),提出八项举措推动乡村教师发展,包括提高生活待遇、统一编制标准、职称评聘倾斜、促进流动等等。

  (一)全面提高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乡村教师头脑,进一步建立健全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教师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切实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党建工作,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进一步关心教育乡村教师,适度加大发展党员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教育,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落实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二)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统筹规划、统一选拔的乡村教师补充机制,为乡村学校持续输送大批优秀高校毕业生。扩大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实施规模,重点支持中西部老少边穷岛等贫困地区补充乡村教师,适时提高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鼓励地方政府和师范院校根据当地乡村教育实际需求加强本土化培养,采取多种方式定向培养“一专多能”的乡村教师。高校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并到乡村学校任教一定期限,按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城镇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中央财政比照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给予适。

  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

  民办学校招生范围和计划将有更多自定权

  济南将逐步建立完善社会投资建校、政府支持师资、收费保障运转、部门协调监管、资产学校所有、校长教育部门备案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发展模式。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自主聘任具备相应资格的教师和职员,依法管理学校资产财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而且,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可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这也意味着,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获得了很大程度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的自定权。

  试点民办中小学教师与公办社保同等待遇

  在落实教师同等待遇方面,济南市提出,教育部门可参照公办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标准制定民办中小学教师工资指导线,不断提高工资待遇。根据有关规定为聘用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并鼓励办理补充保险。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职称评审、表彰奖励、业务竞赛、国际交流等与公办学校同步规划、同步实施,保障其在专业发展和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享有同等权利,在资格认定、科研项目申请、评先评优等方面享有同等机会。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要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济南将健全财务管理和收费制度。济南市明确,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建立完善财务、会计、资产管理等制度,并按国家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政府资助等财政性资金须存入学校在银行的专款账户,由其形成的资产应单独登记建账。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学校财政性资金银行专款账户和国有资产监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中小学校须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民办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拟定后报物价部门批准并予公示。民办幼儿园按有关要求实行一费制,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审核备案。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教师流动保障机制更完善

  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支教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其原有公办教师身份、人事和档案关系不变,支教结束后,由原中小学(幼儿园)继续安排工作,退休时执行公办学校教职工退休待遇。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到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交流的,由原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继续执行其教师待遇。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通过公开招聘被聘用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在编教师的,其在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期间的工龄、教龄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应连续计算。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档案由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所在地人才交流机构统一管理存放,并实行人事代理制,为教师提供职称评聘、户口迁移、劳动关系衔接、社保关系转移等服务,方便其合理流动。

  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转正定级、档案工资调整、职称聘任等均按人事代理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相关费用由其任职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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