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黑龙江省农村新农保政策,新农保报销比例缴费标准(二)

发布时间:2016-11-01 23:24:4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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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诊慢性病补偿标准: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为65%,封顶线为8000元。参合农民患活动性肺结核病,实行“零”起付线,按90%比例报销,每人每年报销补偿封顶线为10000元。门诊特殊大病补偿: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为65%,治疗门诊医药费报销补偿封顶线为50000元。非定点医疗机构肾功能衰竭透析门诊治疗报销比例为70%。(门诊慢性病病种和门诊特殊大病补偿病种见附件1)

  (四)住院补偿

  1.乡镇卫生院:起付线100元,报销比例为90%。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为70%。

  3.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为45%。定点医疗机构如未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按25%报销。

  4.年度内个人累计报销最高封顶线为180000元。

  (五)分级诊疗补偿

  在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前提下,对县级、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总费用最高限价管理,具体补偿规定见《关于新农合县和乡镇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总费用最高限价管理(试行)的通知》(依卫字[2015]174号)。

  (六)优惠待遇

  1.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实施门诊血液、腹膜透析的,在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血液透析患者每次费用在400元以内,腹膜透析每次费用在150元以内,报销比例为100%。其它参照《关于做好新农合终末期肾病患者门诊透析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哈卫发[2013]40号)规定执行,封顶线为60000元。

  2.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正常分娩免费助产服务项目,限定额度为1200元,其中新农合补偿最高限额为900元。计划性剖宫产住院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实施单病种费用补助为1200元。

  3.卫生计生部门确认的失独家庭成员,及民政、残联部门资助参加新农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特困人员,持有效证明,如《扶助证》、《低保证》、《残疾证》等,在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提高5%;对具有两种以上特困人员证明的,只享受一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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