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黑龙江省农村新农保政策,新农保报销比例缴费标准(三)

发布时间:2016-11-01 23:24:4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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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双向转诊补偿对双向转诊下转患者进行康复、恢复性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取消起付线;上转患者不取消起付线。下转患者需严格审核下转证明等相关材料。

  5.中医药补偿在全县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中医药门诊补偿,补偿范围为门诊中药饮片费用及传统中医针灸、按摩、拔火罐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实行“零”起付线,按65%比例报销,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200元。住院使用中药饮片报销比例提高5%。

  6.继续实施22种重大疾病保障政策具体实施参照《关于下发黑龙江省2013年新农合重特大疾病保障方案的通知》(黑卫农发[2013]168号)及《关于实施新农合部分重特大疾病门诊管理的通知》(黑卫指导发[2015]14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22种重特大疾病病种见附件2)

  7.恶性肿瘤放化疗住院治疗报销比例为55%,肾功能衰竭透析住院治疗报销比例均为70%。

  (七)参合农民因病情需要,经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签署转诊证明转至省外就医的,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按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报销。外出打工、探亲或者异地长期居住的参合农民,在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参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报销。

  (八)参合农民未经转诊(或未办理转诊手续)到县域外及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除外),发生的医药费用,实行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为25%;未经转诊(或未办理转诊手续)到省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实行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为10%。

  (九)一般诊疗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将一般诊疗费通过基本药物实施、诊疗人次等绩效考核,以门诊总额付费方式拨付。(具体实施参照《依兰县新农合展一般诊疗费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依农合办发[2012]4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有权对辖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所使用的药品因使用不合理而提出质疑,并有权停止对该药品的报销。

  

  五、大病保险待遇根据我市《关于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哈卫联发[2015]13号)的统一规定,累计起付线为1.2万元,年度内只扣除一次;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年度封顶线为30万元。

  六、具体补偿规定

  (一)门诊用药补偿参合农民在乡(镇)和村级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全部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基层部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一律不予报销。

  (二)住院用药补偿

  1.参合农村居民住院、慢性病和五种门诊特殊大病,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并按规定的补偿比例予以报销。确因病情需要,使用《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试行)内药品,但不是《国家基本药物》中的药品下浮5%。

  2.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试行)外的药品,新农合一律不予报销;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使用非基本药物不得超过药品总额的30%,否则不予报销。

  3.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自付药品不能超过10%,一经发现县合管办有权对其处罚。

  (三)医疗服务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按照省、县物价部门现行政策执行,对价格较高的诊疗,其报销比例可适当下调后计入可补偿范围。

  (四)医用材料补偿纳入补偿范围内的医用耗材,采取低价高率、高价低率的差别差率的补偿方式计入可补偿范围后,再按照规定的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补偿。

  医用耗材售价在1000元以内按80%比例报销;医用耗材售价在1000-2000元按70%比例报销;医用耗材售价在2000-5000元按60%比例报销;医用耗材售价在5000元以上按50%比例报销。

  七、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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