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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宁夏省农村新农保政策
7月10日,记者从宁夏人社厅获悉,宁夏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公布了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据介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统计局分别发布的2015年度全国、全区统计数据,201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我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2482元。
经自治区政府同意,2016年度参保单位职工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以下标准执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在2015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核定。职工工资总额高于2015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2015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对2015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低于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的企业,其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核定。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在2015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自主选择;确有困难的可选择按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0%或50%缴费。
参考缴费数额如下:选择40%,年缴费4545元;选择50%,年缴费5681元;选择60%,年缴费7498元;选择70%,年缴费8748元;选择80%,年缴费9997元;选择90%,年缴费11247元;选择100%,年缴费12496元。具体以缴费信息系统计算的数额为准。
养老保险:公司缴19%,个人缴8%;
失业保险:公司缴1%,个人缴0.5%;
工伤保险:公司缴0.4%,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公司缴0.85%,个人不缴;
医疗保险:公司缴8%,个人缴2%。
在有关福利待遇计发标准方面,以2015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和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计发的丧葬费、抚恤金、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生活护理费、一次性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异地安家费及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基数等(不含参保企业职工丧葬费、抚恤金标准),均按公布的标准执行。自2016年1月1日起,2009年12月3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暂按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发放;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含补缴费的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标准今后统一暂按度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2个月和20个月发放,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再行调整。
2016宁夏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标准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在2015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自主选择;确有困难的可选择按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0%或50%缴费。
参考缴费数额如下:选择40%,年缴费4545元;选择50%,年缴费5681元;选择60%,年缴费7498元;选择70%,年缴费8748元;选择80%,年缴费9997元;选择90%,年缴费11247元;选择100%,年缴费12496元。
具体社保政策建议工作日时候具体咨询宁夏社保中心。咨询电话12333。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上海东路四十号
新农保报销比例缴费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一种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其服务对象为全国各县市的本地农民。但凡参保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民,在定点医院门诊、住院的费用都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报销。就住院报销来说,主要可以分为两种:
1.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2.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超次均住院费的部分按照原报销标准的50%给予补偿;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参保孕妇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分娩,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助200元,区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补助350元,病理性分娩按照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不同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五保、低保人员减免起付线;
2. 中医医院、民族医院或综合医院中医科的中药和中成药按照同级别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再提高20%给予补偿;
3. 对参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住院医药费,经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偿后自付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再给予40%的补偿;
4. 参保农民一年内多次门诊住院,按照不同医疗机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但年内累积不得超过100000元。
需要注意的时,报销住院费用时需要带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IC”卡、病人的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出院小结、出院发票。
在村一级就医,报销比例最高,占应报项目总额的65% 在青铜峡市市级医院,报销比例占应报项目总额的45% 其他县市医院定点医院,报销比例占应报项目总额的35% 非定点医院,报销比例占应报项目总额的15% 吴忠市有一部分医院,是参照市内医院报销的。 应报项目总额,指的是,属于报销范围的项目除去起付限额后的消费金额 报销次数没有限制,而且从第二次起,不计算起付限额。 从来没有报销过,并没有相关特殊政策。 具体政策可以咨询青铜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宁政发〔2010〕14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年—2011年)的通知》(宁政发〔2009〕10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抓住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重大历史机遇,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进程,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和可及性,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坚持统筹城乡、平稳过渡、稳步推进;坚持创新机制、依托基层、保障重点;坚持整合资源、提高效率、方便群众;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三)总体目标: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制度框架、管理体制、政策标准、支付结算、信息系统、经办服务“六统一”。
201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的地区分别达到60%以上和90%以上。2015年,参保率达到95%以上,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5%以上,门诊统筹和医疗费用即时结算覆盖全区。
二、主要内容
(四)参保范围。
1.具有我区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
2.在我区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
3.在我区长期投资经商和务工的外省区人员的未成年子女;
4.国家和自治区另行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组成。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或村集体,可以对职工家属或农村居民个人缴费给予补贴。政府对特困人员个人缴费给予补(资)助。
1.基金收入。
(1)城乡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政府补(资)助资金;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4)其他收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免征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