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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烟台农村新农保政策
目前,烟台市已经实现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全覆盖,全市所有人群均可以参加适合自己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全市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人数目前已超过410万人,其中按高档缴费可享受高档待遇的人数已超过46.2万人,有117.3万人(主要包括未成年人、大学生及重度残疾、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等特殊人群)按低档缴费,享受高档待遇。
儿童患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唇腭裂三种疾病,实行定点救治、规范诊疗、限额管理、全额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按比例分担,其中居民医疗保险承担80%(不设起付线),医疗救助承担20%;超出限额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共有56名患儿享受到了儿童三类疾病的全额救治保障待遇,其中得到免费治疗的急性白血病儿童7名、先天性心脏病儿童43名、唇腭裂儿童6名,大大减轻了患儿家庭的医疗费负担。
各定点医疗机构逐步实现“一站式”结算
为方便参保居民医疗费的报销,全市各定点医疗机构逐步实现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的“一站式”结算,即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后,在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即可将本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结算完毕。特别是2015年实行居民医保市级统筹以来,在烟台市区域内跨县市区看病就医的参保居民,实现了出院即时结算,只需支付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无需像以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之间来回奔波,大大缩短了结算周期,极大方便了参保居民。今年以来,全市34.2万人次报销了住院医疗费用13.56亿元。为108万人次报销门诊医疗费6900万元。全市17000名参保居民享受到了大病补偿金1.05亿元。
2015年度,全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14日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发生符合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医疗费用的参保居民,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到参保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大病保险补偿窗口办理补偿业务。
农保报销范围及流程
一、农村门诊费用报销比例
1、村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处方药费限额10元,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二、农村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1、镇卫生院报销60%;
2、二级医院报销40%;
3、三级医院报销30%。
【注】手术费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60周岁以上老人在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新农保报销比例缴费标准
三、大病报销比例
1、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2、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四、儿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
2、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
3、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
五、高龄老人医保报销比例
1、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0%;
2、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
3、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
以下情况不属农村医保报销范围
1、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
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
4、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
5、非疾病诊疗项目
6、预防保健项目
7、保健、康复器械及用品
8、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