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福建省教师职称改革细则及职称评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6-12-29 10:51:0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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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教育厅昨日消息,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日前联合印发了《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将启动中小学职称改革,今后中小学职称将“两统一”。如下是大铁棍小编整理,欢迎阅读。

  2017年福建省教师职称改革细则及职称评定标准

  据了解,改革的范围包括,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市、县(市、区)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等专业技术职务是中小学教师系列的事业单位。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本方案组织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福建省将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统一后的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按照新的方案,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在专业技术等级方面,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延伸阅读

  根据福建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人社文[2016]142号),现就做好2016年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条件

  我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具备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教师职称。

  评审条件按照《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福建省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执行。其中,继续教育要求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规定执行,人社部令第25号出台前的继续教育要求仍按原人事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规定执行。鉴于今年是改革第一年,全省申报中小学教师高一级职务评审的任职年限及任职条件计算时间均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待改革平稳实施后,申报中小学教师高一级职务评审的任职年限及任职条件计算时间均截止至申报上一学年度8月31日。

  上一次参加评审未获通过,本次评审又申报的,应有新的教育教学成果。

  二、评审办法

  参照福建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闽人社文〔2016〕142号)执行。学校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组织竞争推荐。推荐人选中已具备相应资格与晋升评聘的人员比例由设区市研究确定。

  三、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小学、幼儿园)推荐人选

  各地在推荐评审对象时要坚持标准、严把质量,注意推荐优秀的中青年骨干教师,真正把教育实践能力强、教学效果好、群众公认度高的优秀教师推荐出来。按照人社部、教育部《对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人社部函〔2016〕64号),国家核定我省正高级教师人数为82名,经研究,我省推荐参加评审正高级教师人数控制在90名、高级教师(小学、幼儿园)人数控制在800名(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1)。

  四、推荐评审程序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人社厅和教育厅负责组织评审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小学、幼儿园),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由市、县(区)组织实施。省属学校(单位)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按原规定执行。

  (一)各地、学校(单位)应将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及任职标准条件、评审办法等文件向教师公开,组织教师申报。

  (二)申报人员应如实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人事部印制)、《福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支)教情况登记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晋升职务评审简明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申报表》等(见附件2、4、5、6),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填写内容应与所提供的材料相一致。对伪造学历、资历、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工作量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律取消其参评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予以撤销,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因材料不齐全等问题,影响职称评审的,由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自行负责。

  (三)学校(单位)要认真核实教师申报材料,填写《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承担教学及担任班主任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7),将申报材料在学校(单位)内公示,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申报表》公示情况栏中注明“经公示(公示日期为××年××月××日至××日),材料真实,符合×××职称申报条件,同意推荐”,同时将申报材料按隶属关系分别送县(市、区)教育局或设区市教育局、省直有关厅(局)。

  (四)县(市、区)教育局和有关部门负责对所属学校(单位)申报人员的师德、履职表现、教育教学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考核,推荐人选经当地人社局审核同意后报送设区市教育局。

  (五)设区市教育局组织辖区内推荐人选进行说课讲课(《说课讲课评议情况表》见附件3)后提交相应评委会评审;省属中小学、幼儿园、教研机构推荐人选说课讲课由省教育厅组织。

  五、工作要求

  (一)我省今年在全省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且职称评审涉及教师切身利益,各地应认真学习、掌握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内容和要求,抓紧时间、合理安排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年度推荐评审工作,规范评审程序,提升评审质量,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各地及有关学校(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提供的论文进行网上检索,登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http://www.gapp.gov.cn/)确认申报人员提供的刊物是否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发行,并按《中国图书馆分类法》标准确认是否为本专业、本学科论文。发表在非法刊物或在相应期刊上检索不到的文章不能作为论文成果。正高级教师申报人员应提供核心期刊刊物索引。

  (三)省属中小学、幼儿园和教研机构申报评审材料请于2016年6月30日前送达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职改办);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申报正高级教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评审材料请于2016年7月15日前送达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职改办)。逾期未报送材料的地区视为放弃本年度职称申报资格。各设区市教育局、省属学校(单位)报送材料的同时须提交申报人员名单汇总表及正高级教师基本情况摘要(见附件8、9),并附电子版。

  (四)评审收费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08〕361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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