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警句 关于法制名言格言警句摘选(二)

发布时间:2016-03-25 09:39:1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法制警句 关于法制名言格言警句摘选(二)》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名言台词】栏目,于2016-03-25 09:39:19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8、法律人不应该倡导过于激烈的变革,因为激烈的变革导致的结果是社会秩序的进一步的丧失,所以西方有一句古老的谚语叫:枪炮作响法无声。枪炮作响的时候,法律就没有办法生存。所以我们都不希望这个社会发生太过剧烈的变化。——贺卫方

  9、只要不违反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亚当·斯密

  10、一个细小的、瞬息即逝的期望可以经常地从纯自然的环境中产生出来,而一个强烈而持久的期望,则只能来自于法律。——边沁

  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11、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12、造法易,执行难。

  13、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14、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15、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16、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17、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18、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19、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20、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21、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22、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23、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24、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25、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26、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27、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

  28、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29、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豁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30、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31、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32、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33、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34、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35、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发颠扑不破的永恒要走向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36、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权利。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