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读研究生论文造假被开除学籍,不满处分状告母校(二)

发布时间:2016-03-09 09:27: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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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阶段,兰州中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法院认为《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力:(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故兰州大学对其受教育者具有处分的权力。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五十三条第(五)项纪律处分的种类包括开除学籍。该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学校可以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2009年3月19日教育部下发教社科 [2009]3 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明确指出,高等学校对下列学术不端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兰州大学制定的《兰州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试行)正是上述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基础之上的进一步细化,其内容并不违反上位法的立法精神。

  据此,兰州中院遂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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