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长沙拆迁补偿新标准(二)

发布时间:2016-04-06 13:35:1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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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无农业人口安置。

  六、拆迁腾地期限: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在2016年1月5日至2016年1月11日实施拆迁腾地。

  七、对本补偿安置有争议的,请于本实施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依法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实施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本局将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拆迁腾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长沙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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