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新上海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办法规定政策(最新)(四)》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6-04-20 09:28:00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二、有关凭证
1、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须为2013年11月8日前开具)。
2、无购车发票且系公民个人所有的,由所有人当场签署统一格式的《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不得委托办理。
上述身份证明和有关凭证均应在有效期内。
《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可以在登记申领点领取,也可以从“上海市交通安全信息网”和“上海公安门户网”下载、打印。
问:哪些非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不能申领临时号牌?
答:一、2013年11月8日后(含当日)购买的;
二、单位所有的车辆不能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
三、无法提交有关证明、凭证,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与真实情况不符的;
四、车辆具有违法拼装、加装、改装情形或者因毁损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
五、车辆有被盗、抢嫌疑的。
问:临时号牌遗失、损毁的是否可以补领、换领?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是否可以办理转移登记(过户)、变更等业务?
答:临时号牌遗失、损毁的,可以在2014年9月1日后向原登记申领点所在的区(县)交警支(大)队非机动车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经比对有关信息无误后予以补发、换发,补发、换发后原临时号牌作废。2014年9月1日前暂不办理临时号牌补发、换发业务。
临时号牌属于临时牌证,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属于过渡性车辆,因此不予办理转移登记、车架和电动机变更等业务。因车架、电动机损坏等原因无法使用的车辆自然报废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