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北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使用权到期怎么办)(二)

发布时间:2016-04-20 09:41: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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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的问题,在其他城市已经出现过了。比如,据澎湃新闻报道,2002年以来,由于原有商业用地的20年使用权开始陆续到期,当时并没有相关界定,有一段时间,深圳采取了100%补地价的模式。到2004年,深圳市颁布《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才对补交地价标准重新进行了划定,要求“补交地价数额为相应用途公告基准地价的35%,补交地价一次性交付。”其中,1980年开始建设的国商大厦当时是全国第一栋商用写字楼,于2001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便以此标准得以成功延期。

  当然,深圳已经出现的“续费”问题,之所以没有引发广泛关注,其实不难理解。其一,因为涉及“续费”的,只是极少数纯商业用地;其二,相关商家也配合“认缴”,没有再生枝节。相比之下,此次温州涉及的是居民住宅,而且按照温州市国土局披露,“近几年温州有一批住宅的土地证将要到期,其总数可能比媒体(目前)报道的600户还要多。”

  梳理相关法律,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续费”问题,最早可追溯到1990年5月出台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其中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第四十一条)其后,《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明确“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不动产享有所有权。”(第六十四条)虽然让公民对房屋的所有权得到了法律明文保障,但对于土地使用权,则只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唯一可以参照的是,2007年8月修订通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制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至于“自动续期”到底该由谁续、如何续?国家目前尚未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换句话说,时至今日,土地使用权“续期”规则依旧不明。而正像有媒体担忧的,只要顶层法律设计不明确,地方层面肯定倾向将到期的土地“再卖一次”,实现土地利益的“反复收割”。另外,如温州此次新闻所示,因为实际存在不少土地使用期限只有20年、30年、40年的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并非一个几十年后才会出现的遥远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土地使用权“续期”规则,亟需立法明确,且应由全国人大进行顶层设计,方可真正树立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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