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深圳土地使用权续期,土地使用权续期明确规定办法最新消息(二)》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6-04-20 14:03:55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1996年深圳市政府依据市人大决定,发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的公告》。公告规定:凡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用地,其土地使用最高年期按国家规定执行,即: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在该公告之日(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其土地使用年期按以上规定,自出让合同规定的起始日期推算、顺延即可,不须另签合同或换发《房地产证》,其中需变更产权的,在办理变更产权手续时确认、顺延。
(二)深府【2004】73号文件解决的对象特指在深圳特定历史阶段形成的、特殊的行政划拨用地问题。
随着深圳市最早一批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经营性用地(20年)的陆续到期,深圳市首次集中出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的问题。为妥善解决该问题,2004年4月23日,《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深府【2004】73号)发布施行。
该规定所针对的对象是在我市房地产权利证书登记的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及原行政划拨用地补交地价后转为出让用地但原年期未重新调整而土地使用年期已届满的房地产。
《若干规定》明确上述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其中一种延长方式就是补交地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在国家规定的最长土地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的剩余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内,补交地价数额为相应用途公告基准地价的35%。
三、1995年9月18日后出让的用地到期问题
1995年9月18日后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是否需要交纳地价等问题,我市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网友看法:
1.使用期限是70年,那就是住宅用地。我们国家住宅用地到期后没有特殊情况的话就是自动续期的,和商业、工业用地不同,不用续交土地出让金。
不过咱们国家的住宅房地产,除近10年新建的商品房外,大多不到70年政府就组织拆迁了。毕竟城市化进程的需要嘛。
2.根据《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必须要登记才能产生效力,也就是说未能登记延期的土地使用权自然就失去了法律效力。那么国家作为土地所有人也就收回了土地使用权。同时根据《物权法》第146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0条,国家也就自动无偿取得了附着于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之后国家只要再将其转让给另一个个体(第三人),那么那个第三人就可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届时,那个第三人就能到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害就能顺理成章地让“原房主们”搬走了,根本不费国家任何事。到时候别说要补偿,如果能不用给第三人赔偿就谢天谢地了。还要啥自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