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佛山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使用权到期怎么办)(二)》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6-04-23 11:40:00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第十条 以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在招标、拍卖前应当制定招标、拍卖文件和竞投、竞买规则,并在举行招标、拍卖会前不少于30日发布招标、拍卖公告。同一宗地因前次交易不成功需再次进行交易的,在交易条件不变时,其公告期可按不少于7日处理。申请参与竞投或竞买的主体应达两个以上(含两个),申请参与竞投或竞买的主体达不到两个、按原有条件重新进行交易时仍只有一个主体参与竞投或竞买的,在竞投(买)价不低于最低可成交价时可以认定交易有效。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以公开挂牌或网上竞价方式交易的,应当公告最低可成交价和其他交易条件。公告期不少于15日。公告期届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能否成交:
(一)若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申请人,且报价高于最低可成交价,并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则此次交易成交;
(二)在规定期限内有2个以上申请人的,允许多次报价,土地使用权由在报价期届满前报出最高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竞价者获得,如在报价期届满时仍有竞价者要求继续报价,则采用现场竞价的方式确定竞得人。
第十二条 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某些已先期投入资金进行部分改造或进行公益设施建设的旧城改造用地的出让,由区政府报经市政府同意,可以采用公示出让的方法进行公开交易。
采用公示出让方法时,先由土地交易机构对拟改造宗地的情况作初步调查,并将该宗地的基本情况(含有效的规划设计条件、拆迁、安置要求、公建配套、开发强度、是否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等)及拟出让的对象、改造责任要求等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如果公示期内没有其他开发商提出受让意向,则将该宗地直接出让给原拟出让的对象。如有其他开发商提出同等责任条件下的受让意向,则组织对该宗地的使用权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进行公开交易。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的最低可成交价由委托人决定,但该最低可成交价不得低于应补交地价、应缴纳税费及应付交易服务费用之和,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交易的,最低可成交价依照地价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土地交易机构可自行拍卖土地使用权,也可与经依法批准设立的拍卖机构联合拍卖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拍卖的主持人应当通过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且获得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联合核发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主持人岗位证书。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公告应包含本次交易宗地的位置、面积、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有效的规划设计条件、交易方式、交易时间、交易地点、索取交易资料的方式等内容。土地使用权交易公告应于本地主要报纸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互联网页上发布。本地主要报纸可以是市级报刊或所在区的区级报纸。
第十六条 市、各区土地交易机构受理土地使用权交易委托后,对土地使用权情况、规划条件、土地性质、交易条件等进行审查。须公开交易的,按规定进入土地交易机构实行公开交易,成交后,土地交易机构作为出让(转让)合同的鉴证方;不属必须公开交易且申请人没有提出公开交易要求的,申请人可自行协议转让,土地交易机构为其办理交易鉴证手续,出具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经市、各区土地交易机构依法办理交易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后若不发生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改变的,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当事人重新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同一宗房地产权交易,不得重复评估、重复办理交易手续、重复收取交易税费。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凭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交易机构出具的证明书及有关登记资料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市、区两级土地交易机构应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监督制度,设立举报或投诉电话、信箱。
第二十条 土地交易机构可以按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不在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土地公开交易或办理鉴证手续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土地交易机构可以向违反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二十二条 土地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土地使用权交易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漏秘密的,或擅自删除、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交易信息、数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依据广东省有关规定流转时,应当进行公开交易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