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宁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使用权到期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6-04-25 10:21: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2016年南宁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使用权到期怎么办)》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6-04-25 10:21:00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小编为您特整理了南宁2016年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最新政策如未更新为本

  年度,请见当地政策官网

  南宁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开发、经营土地,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隐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第三条南宁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土地管理局代表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终止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对我市办理出让登记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的管理。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规定在我市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土地使用者在其土地使用权年限内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法律允许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同时也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将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市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地价款(包括出让金、征地拆迁平整场地费、综合配套费、小区配套费等)的行为。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划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方案,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市土地管理局负责实施。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交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六)临时批租的用地三至五年。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报经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市土地管理局和规划管理局共同向有意使用土地者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出让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使用期限及地块的地面现状及地形图;

  (二)土地的用途、建筑容积率、密度、净空限制和建设项目完成的期限;

  (三)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抗震和消防等要求;

  (四)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和建设计划或建没要求;

  (五)出让的年限和形式,

  (六)土地使用者应具备的资格及其它条件。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可通过协议、招标和拍卖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程序;

  (一)有意使用土地者(申请人)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用地书面申请,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申请单位的性质、申请理由及土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建筑规模,资金来源等有关事项。

  (二)市土地管理局接到用地申请书后,于10天内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人,提供本规定第九条的有关文件资料。对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说明情况,退回申请。

  (三)申请人得到土地出让的有关资料后,应在30天内向市土地管理局提交土地开发建设方案和地价款的付款方式等有关文件。

  (四)市土地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人按本条第(三)项规定提交的文件后,应在20天内答复申请人。

  (五)经协商一致后,市土地管理局与土地使用者(申请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应支付地价款20%的定金。

  (六)土地使用者应在出让合同签订90天内支付全部地价款,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程序:

  (一)市土地管理局根据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用地规划要求,招标出让的时间、地点及有关资料发布公告,或直接向投标对象发出邀请招标通知书。

  (二)投标者应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投标,并向市土地管理局交付保证金。

  (三)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的代表及专家组成评标小组,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决定中标者,经公证后由市土地管理局向中标者发出中标证明书。

  (四)中标者接到中标证明书10天内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五)、(六)项的规定,到市土地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

  (五)中标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签订出让合同,市土地管理局可取消其中标权,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者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限期内签订出让合同的,可在期满10天内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天,是否批准由市土地管理局决定。

  中标者所交的保证金可转为定金,未中标者的保证金如数退还(保证金均不计利息)。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程序

  (一)市土地管理局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地块的位置、面积、现状、使用年限、用途、用地规划要求、拍卖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报名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竞买者,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证件报名,按底价额5%提交保证金(不计息)、交付竞买费,索取“竞买须知”、“土地使用规则”、“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式样”等文件资料。

  (三)由市土地管理局主持拍卖,经过叫价应价,价最高者为土地使用权获得者,市土地管理局与应价最高者当场签订出让合同并经公证,土地使用者支付地价款20%的定金。

  (四)土地使用者在签订出让合同后,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到市土地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地价款应按合同规定的币种支付。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地价款,要根据开发成本、土地效益、地段等级:用途、规划参数、用地年限等条件来确定。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全部地价款的,市土地管理局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定金及已支付的部分地价款不予退还。市土地管理局未按合同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可解除合同,土地管理局双倍退还定金。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不按出让合同的规定进行投资、建设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土地管理局有权给予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的,应事先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重新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地价款,并办理登记。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