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昆明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使用权到期怎么办)(二)》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6-04-25 10:21:00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第十二条 已取得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土地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因买卖、交换、析产、赠与、继承等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申请资料齐全的,土地登记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
(一)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
(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三)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的;
(四)土地登记要件不齐全的;
(五)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
(六)土地在查封期间的;
(七)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第十五条 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的,登记时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与原土地权利人登记终止日期保持一致。
已购住房配套的商业用房,其对应土地使用年限从原出让合同确定的年限起算点开始计算,按商业用途确定土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原出让年限的终止日期。
第十六条 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登记。
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地表部分以幢为宗地进行登记。
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地上、地下部分分别以地上、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为宗地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计算。
地表土地使用权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占整幢房屋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土地使用权证上只注明土地使用权的分摊面积,不作土地使用权界线的分割。
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面积,按照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下建筑总面积分摊,在土地使用证标注:“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未经规划批准建设的地下空间,土地登记部门不予登记发证。
第十八条 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应当对原土地权利证书进行变更或者注销。
已购住房宗地范围内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登记至全体业主名下,不颁发土地证书,不进行面积分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九条 已购住房宗地范围内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等非住宅用途的部分,土地使用权未发生变更的,登记在原土地使用权人名下;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原土地使用权类型进行登记。
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在补办出让手续后申请办理出让类型的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
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在发生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应当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方可办理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但依法继承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时,按房屋成交价或者评估价的1%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时须缴纳的相应土地价款,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除已购住房建筑占地以外,通过房屋购买合同、产权证明等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属于业主所有的专属绿地、停车位、独自使用通道等用地,可以单独从原宗地中进行分割,形成独用宗进行土地登记;能与建筑占地的宗地合并的,也可以合并为一宗地进行登记。
已购住房连同业主独用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其土地使用权按土地转让办理,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者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土地转让的面积、范围和价格。
第二十三条 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商业设施、办公用房、学校等可独立分割登记的宗地,按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进行登记,使用权类型不变,使用权年限按相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因自然灾害、拆迁等原因造成已购住房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已购住房土地登记资料可以依法进行公开查询。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查询与其代理业务直接相关的土地登记资料。
第二十六条 已购住房土地登记费和工本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土地登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八条 土地权利人、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等隐瞒事实、伪造材料骗取土地登记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原《昆明市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第34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