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温州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使用权到期怎么办)(二)

发布时间:2016-04-25 10:21: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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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此相同的观点,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也称,如果是有偿的,在我的理解,从当时情况来看,自动续期当然是数量不大,像现在温州报上登的还要交几十万块钱,显然负担太大,这不合适。”

  解释“自动续期”到底是由哪个部门说了算?

  解释“自动续期”到底是由哪个部门说了算?

    

  此前的报道中,温州国土局的相关表示,在国家没有出台细则的情况下,温州的做法是,全额收取土地出让金。

  4月20日,温州市国土局相关工作人员再次明确表示“不可能(不缴费)”,并声称“此举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真的,有像温州说的这么严重吗?学界给出了解释。

  日前,法学界的专家讨论,认定温州官方所做的解释是违法的,应该交由上位法的法律,或全国人大法工委来解释。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保玉认为,温州市此前要求补交出让金的规定显然是减损了公民的权利,增加了自然人的义务。这一规范应由上位的法律规范来完成,而不是由地方规章来解决。

  而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则将解释权进一步拔高,称“解释的资格当然属于全国人大法工委,而不是由政府或部门来解释,更不能由下面各级政府来做解释。”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称则毫不客气指出,“一些学者和地方政府官员任意解释物权法第149条第一款的含义,一些地方政府还曾经制定规则,试图在该权利期限届满时再次收取土地出让金。这一做法是明显违法的。

  根据立法法对于立法权限的规定,这种涉及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必须由全国人大制定,国务院和地方人大都无权就此自己立法,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更不能就此问题擅自做出规定。”

  在这问题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则将有关物权法制定过程有关“住宅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的规定”讲述得最为清楚。

  其中他写到:

  物权法草案第一、二、三次审议稿,均无关于住宅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的规定。此项规定,是四次审议稿所创设,至六次审议稿确定。

  在三次审议中,针对有委员提出“土地使用权消灭后怎么办?”的问题后,常委会征集社会各界针对上述规定的主要意见,并据此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问题,宜区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要着眼于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出让人应当同意。”“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四次审议稿第155条、五次审议稿第149条,这两款条文相同。

  后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2006年10月27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五次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自动续期的规定,普遍表示赞成。但对“续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问题”,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需要慎重对待,目前本法以不作规定为宜。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作慎重研究。因此,建议删去这一条中关于土地使用费的规定。

  在梁慧星的行文最后,他更进一步解释,结合从原条文删去“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一句,可知所谓“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作慎重研究”的研究主体,是指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身,而不是国务院或者别的机关。质言之,在将来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再作慎重研究”(并作出决定)之前,无论是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均不得擅自决定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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