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乌鲁木齐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使用权到期怎么办)(二)

发布时间:2016-04-25 10:22: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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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十七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直接确定给村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八条 1986年12月31日前,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给村民耕种的土地以及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属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1986年12月31日后,村民依法修建住宅占用的土地,属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属不变。

  第十九条 1986年12月31日前,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开荒土地,目前仍然在耕种的土地,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二十条 乡(镇)集资以及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兴修道路、水利、电力、通讯设施,占用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其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二十一条 村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资产作价入股,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其土地所有权不变,仍为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二十二条 原人民公社村民集体经济组织交国营农牧团场管理,其收益分配方式不改变。1986年12月31日前仍由其耕种的土地及宅基地为集体所有。

  第二十三条 村民集体组织、村民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房屋及建筑物依法买卖、赠与本村的,其房屋、建筑物以及隐蔽占地,土地所有权不变,仍为集体所有。

  第二十四条 集体所有土地依法确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变更后的现状重新确定集体所有权:

  (一)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发生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二)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土地调整的。

  (三)由于行政区划变动和农田基本建设调整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

  第四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直接确定给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土地的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其具备法人资格的上一级单位。

  第二十六条 实行房地一致的原则。依法经国家划拨、征用,以及解放初期接收、征用或通过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合法使用国有土地的,依法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七条 因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后,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用地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八条 国家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事设施以及河道、泄洪道用地,依照批准的文件和资料及有关规定,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

  前款各部门的法定保护用地范围,在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必须明确法定义务。

  第二十九条 单位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1986年12月31日前转让给其他单位,其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使用者;1986年12月31日以后至本规定施行以前转让给其他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后,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确定土地使用权,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发生转让土地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后,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条 对征(拨)而未用以及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土地,不予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 共同使用的道路、通道等,不予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二条 农牧民、国营农牧团场使用的国有草场,依照有关批准文件,并结合历史和现状,依法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 在国有土地上有合法林业权的,依法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临时用地,确定国有土地临时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 乡(镇)、村、个人兴办企业,依法使用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进行过土地补偿和劳动力安置或支付过安置补助费的,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章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六条 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办企事业、公益事业,依法使用本集体组织土地的,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七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村民集体经济组织以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资产作价入股,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八条 村民依法使用的宅基地,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九条 非农户,包括农转非调离的,在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没有交纳过土地补偿费用的,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条 农村专业户使用本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从事养殖业或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加工业,未对其土地进行过补偿或劳动力安置包括支付过安置补助费的、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发布之前,所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乌鲁木齐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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