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邯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使用权到期怎么办)(二)

发布时间:2016-04-25 13:45: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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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纳入近期改造方案的地块,由政府拆迁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拟改造地块的拆迁补偿方案。第六条 统一出让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除法律、法规规定可继续实行行政划拨外,一律实行有偿、有限期、可流动的使用制度。

(二)统一转用、征用开发后和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出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国有土地应做好定级估价和标定地价的评估工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提供合理的地价。

(四)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采取不同的出让方式。工业用地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商业、金融、娱乐、旅游、服务、房地产开发、涉外工程等用地,不论在城镇内外,凡条件允许的,应采取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

(五)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投入占总投资30%以上的建设资金后,建筑面积达25%以上的,方可转让、出租或抵押。

(六)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规定补交出让金并签定出让合同后,方可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后,土地使用者需改变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时,应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城市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调整出让金,办理变更登记。

(八)各单位使用的原划拨土地,为提高土地利用率需转让或改变用途的,应先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具备竞价出让条件的,在取得土地使用资格后,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具备竞价出让条件的,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九)鼓励企、事业单位对其使用的原划拨的土地进行置换,优化土地资产配置。凡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实施“退二进三”进行土地置换,提高城区土地利用率的,其置换土地所获土地收益,原土地使用者可留80%用于搬迁、技改和下岗职工安置。

(十)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土地市场调控基金和存量土地储备库。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出让金。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出让金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足额收取后,再经政府批准决定返还的数额,以帮助和支取企业的发展。

第七条 统一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土地权属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组织查处违法行为,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超过一年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罚收土地闲置费;超过二年未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使用原划拨土地或集体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或其他建设。凡未经批准进行开发和建设的,按违法占地论处。

第八条 有关部门应加强建设用地执法监察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用地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邯郸市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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