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邯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使用权到期怎么办)》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6-04-25 13:45:00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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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编辑(1999年12月23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3月7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正)
内容编辑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转用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以下简称五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实行五统一管理;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不含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由县(市)人民政府实行五统一管理。
第三条 统一规划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二)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超前编制城市发展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应能为土地供应提供充分依据,包括各类建设用地的用地性质、具体范围、建设密度和高度控制等指标,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三)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省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发展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等制定各类建设用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统一转用、征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需要统一制定农用地分批次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做好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工作;县(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不含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建设需要统一制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二)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出具的前三年产值的统计资料,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市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特殊用地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要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不得突破,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统一征地。
(四)城市建设区内已农转非的、改变建制后原村庄的土地,以及不再缴纳农业税的土地为国有土地,国家建设需要时,只办理供地方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五)凡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征用土地的,该设施周围土地由政府统一划定控制范围,与基础设施或公共设施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转用、征用。控制范围内的土地凡条件允许的,应采取招标或拍卖的方式进行出让。
(六)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先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预申请通过后,方可进行项目立项。属于行政划拨或协议方式出让的,应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属于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的,取得土地使用权资格后,再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用地手续。
第五条 统一开发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统一转用、征用后的土地和依法收回国有的土地,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共同制定开发计划。
(二)旧城改造原则上禁止零星插建,实施成片规模开发。由规划部门牵头,土地部门配合,制定出旧城改造的近、中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