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哈尔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使用权到期怎么办)(二)

发布时间:2016-04-25 13:46: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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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租赁双方当事人应携带土地使用权证书、租赁合同、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需建造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出租人在出租期间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租赁合同期满,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交回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续期租赁的,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续期登记手续。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编辑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合同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其抵押的价款不得超过标定地价的百分之七十。

第二十四条 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携带土地使用权证书,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证书,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倒闭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处分抵押财产所得,应当按设定抵押权时标定地价的百分之三十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二十七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抵押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第五章 罚则编辑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

第八条一款、第十二条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并按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至五十处以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按转让、出租、抵押金额的千分之五处以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补交,按日加交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罚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罚款收据和罚款处理,按《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管理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编辑第三十二条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应当经地价评估机构评估地价,并经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确认。

第三十三条 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同他人举办联营企业或进行房屋联建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按《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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