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株洲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使用权到期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6-04-25 13:46: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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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株洲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使用权到期怎么办)。请看如下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株洲市统一土地储备实施细则》、《株洲市统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管理办法》、《株洲市统一土地交易场所管理办法》、《株洲市统一地价管理办法》、《株洲市统一土地推介招商管理办法》、《株洲市统一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办法》、《株洲市统一征地拆迁政策实施细则》、《株洲市统一集中安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株洲市统一土地储备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统筹全市土地储备工作,根据《株洲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株政发〔2010〕1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统一土地储备管理是指城市四区、株洲高新区、云龙示范区及各市场主体和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已明确其土地收益的经营性用地,全部纳入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应当纳入统一储备的土地是指: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以市场方式收购的国有土地;

  (三)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

  (四)市区范围内征收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及经营性基础设施的土地;

  (五)国有存量地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地;

  (六)旧城改造、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土地;

  (七)出让后的工业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

  (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收回的土地;

  (九)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第四条 统一土地储备规划和计划。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规划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会审后公布实施。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原编制、批准、备案程序进行。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等。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明确各类储备土地宗数、位置、面积、用途等具体内容,并报市土地储备中心备案。

  第五条  统一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城市四区、株洲高新区、云龙示范区及各市场主体的经营性用地报批、征地拆迁等前期开发工作,统一纳入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计划。

  (一)城市四区、株洲高新区、云龙示范区及各市场主体拟订的储备土地报批和征地拆迁计划应于年初及时报送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备案和统筹安排土地储备计划。

  (二)所有经营性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市规划局凭申请函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三)所有经营性用地的报批主体均为市土地储备中心。

  第六条 统一土地储备供应。有偿使用的土地,全部从政府统一储备的土地中供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各区域进行经营的土地,以及各园区外的工业用地和改变性质的土地,均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政府土地储备量、年度各类建设用地需求量、城市规划、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等情况提供土地,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有计划地投放市场。各平台年内未按计划向市场供应土地的,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用地报批指标。

  第七条 统一授权经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城市四区、株洲高新区及各市场主体控规的土地授权经营,进行土地的一级开发。

  (一)被授权人根据土地状况、年度建设和资金计划,撰写年度土地储备报批、供应计划,上报授权人;

  (二)被授权人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和土地出让计划,申报各项行政审批手续;

  (三)被授权人筹措土地储备资金,组织开展土地报批、征用、拆迁、安置等工作;

  (四)被授权人负责土地的三通一平等前期配套开发建设;

  (五)被授权人负责直接与市财政部门核定授权地块成本结算相关工作;

  (六)已授权办理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只限用于银行抵押或融资,且被授权人通过以上方式所筹集资金必须用于已发证地块的征地拆迁等土地出让前期开发工作,授权人有权了解相应资金使用状况。

  (七)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被授权人将土地及相关资料交给授权人,统一纳入土地储备库。由授权人视土地供应计划和市场供应情况适时交土地市场公开出让。授权地块出让前必须解除贷款抵押,并将土地使用权证交还与授权人。

  第八条 依据市土地储备中心的申请文件或有关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报批和供地等相关手续,规划部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财政部门办理成本清算。

  第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株洲市统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科学编制全市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现有计划、有步骤供地,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联合编制全市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年初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条 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包括城市四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行政区域范围内,各市场主体计划供应的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需有偿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程序

  (一)各市场主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审查。计划内容包括地块位置、土地来源、土地级别、土地用途、土地面积、供地时间等。

  (二)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和市房产局等相关单位配合,根据各市场主体报送计划,结合全市实际情况,科学、合理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三)市国土资源局将拟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审批后的土地出让年度计划对外公开发布。

  第五条 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不得随意调整,年初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年计划与各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各市场主体和相关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目标责任状》。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各市场主体和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目标责任状》的要求,积极组织征地拆迁、前期开发,确保按时按量交付国土资源部门,向市场供地。该项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第七条 凡未列入当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土地,须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后方可入市。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每季度对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年初编制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各单位完成计划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计划的单位,核减该单位下年度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同时严控下年度用地报批指标。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株洲市统一土地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依据《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湖南省土地市场交易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株洲市土地矿产交易管理中心是市人民政府专门设立的本级行政区域内唯一的土地交易机构,隶属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办理城市四区和云龙示范区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转让、出租、抵押等土地交易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土地矿产交易管理中心设立交易大厅,作为专门的土地交易场所,并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一律进入市土地矿产交易管理中心公开交易:

  (一)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二)其他土地出让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转让;

  (四)土地使用者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或者申请改为出让土地使用权,需要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五)国有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六)《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再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七)为实现抵押权而发生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转让;

  (八)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涉及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转让;

  (九)依法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

  (十)法律、法规明确应当在土地使用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的其他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建立“株洲市土地一级市场土地统一委托评估制度”。由市土地矿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对拟出让宗地的土地使用权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统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其他交易方式的土地使用权需要评估的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

  出让公告应于招标、拍卖、挂牌前20日在《株洲日报》、中国土地市场网和株洲市土地矿产交易中心市场内发布。公告内容包括出让宗地位置、面积、规划条件、出让时间、竞买保证金数额、起始价、竞买人资格、交易条件和交易程序等。

  拍卖、挂牌必须由取得国土资源部土地招拍挂主持人资格的人员主持。

  土地招拍挂活动结束后,市土地矿产交易管理中心应在10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发布出让公告的相应场所、媒体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

  第七条 企业因改制、破产,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地面建筑物和其他资产同时处置的,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地面建筑物、附着物必须整体处置,不可分割,一并进株洲市土地矿产交易管理中心市场公开交易。

  (二)市国资委、企业、破产管理人负责对其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拍卖公司的监督管理。严禁产权交易机构、拍卖公司擅自处置、拍卖改制、破产企业的土地资产。改制、破产企业的资产处置必须在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土地出让方案后,由株洲市土地矿产交易管理中心联合产权交易机构、拍卖公司在土地交易市场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

  (三)改制、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或附着物的价值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评估。地面资产评估报经市国资委、各级人民法院核准。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按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四) 联合拍卖、挂牌的竞卖保证金进市土地矿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的账户。

  (五)联合拍卖产生的溢价,分类进行处理。对完全改变原土地利用条件,并且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全部拆除的,全部算土地使用权拍卖溢价;对经规划批准不拆除地上附着物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整体拍卖的,溢价部分按土地使用权价值与地面资产价值各自所占份额分配。

  (六)市土地矿产交易管理中心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文件收取竞买方的交易服务费,拍卖公司按《拍卖法》收取佣金。产权交易机构按有关规定收费。改制、破产企业收费有优惠政策的按政策执行。

  第八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因实现抵押权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在土地市场内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第九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不改变用途和土地利用条件申请转让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土地转让会审制度,会审通过后交市土地矿产交易中心核发转让批准书。单宗出让土地转让在50亩以上,或者虽面积未达到50亩,但位置处在商业核心价值地段的出让土地需转让的还须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按《株洲市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应进入市土地矿产交易管理中心土地市场公开交易却不进场交易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其交易结果无效。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出让和土地登记手续,房产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株洲市统一地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土地价格管理,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规范地产交易行为,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株洲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为全市地价统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行政区域基准地价方案的制定、更新,地价日常管理,地价动态监测,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监管,地价相关问题的协调解决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地价管理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价格包括基准地价和宗地地价。宗地地价有标定地价、出让底价、土地租赁价格、交易地价等不同表达方式。

  基准地价是指在行政区域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的土地或者土地条件相当的地域,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时点上法定最高年期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

  交易地价是指土地使用权交易双方,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在土地市场中实际达成的成交价格,包括出让价格、转让价格、抵押价格、作价出资(入股)价格等。

  第五条 同一行政区域, 执行一个基准地价体系。市区(指荷塘区、芦淞区、天元区、石峰区、云龙示范区)范围内的基准地价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基准地价每年更新一次。

  (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区域经济发展状况,每年更新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土地、物价管理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告。

  (二)按照规定程序,每三年确定一次技术承担单位。

  (三)市财政部门每年安排基准地价更新专项工作经费,保障工作及时开展。

  第七条 凡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出租、抵押、处置(企业改制、破产、兼并等)、收回(收购)、改变出让土地使用条件,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进行地价评估。

  第八条 地价评估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承办。土地一级市场出让项目、涉及政府土地收益的具体宗地,由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统一委托评估;其他需评估的可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 经国土资源部门采集土地估价信息存档后的《土地价格评估报告》,是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一项基础性资料。

  第十条 地价决策统一实行集体会审。涉及土地一级市场的具体宗地价格应当在评估结果的基础上,实行集体综合决策。

  第十一条 对出让土地使用权采取最低限价,低于最低价时,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工业用地出让地价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同时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中规定的最低价格标准。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申报交易土地的成交价格、抵押金额等。

  第十三条 凡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税费,以交易双方当事人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相关手续时的正常市场价格为课税基数。正常市场价格以现时的评估价格为参考。有争议的,按照《株洲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株政办发〔2011〕36号)执行。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在一定时期内因不合理投机等非正当因素导致上涨过快过高,严重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冻结地价、限制特定区域内土地转让等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 地价动态监测

  (一)市国土资源局应组织对地价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地价动态监测分析。

  (二)构建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平台,促进国土、房产、规划、住房与城乡建设等部门之间的基础数据、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流,完善市场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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