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蒙冤18年 吉林男子蒙冤18年被当庭释放曾3次被判死缓

发布时间:2016-04-30 14:39:4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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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电2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吉林市公开宣判刘吉强故意杀人一案。18年前情人节当天,吉林市发生一起杀人案,“凶手”刘吉强3次被判死缓;18年后,刘吉强被改判无罪,并被当庭释放。

  3次被判死缓检察院提出再审


  1998年2月14日傍晚,吉林市27岁的女子郭某在家中被杀死。经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认定,郭某时年34岁的朋友刘吉强为凶手。

  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1999年12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刘吉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刘吉强上诉。2000年3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02年6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再次提起公诉。同年11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吉强于1998年2月14日傍晚到其女友郭某家,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刘吉强将郭杀死。

  判决认为,被告人犯罪手段凶狠,应依法惩处,但鉴于两人系朋友之间矛盾激化而引起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故依法从轻处罚。刘吉强又被判为死缓。

  刘吉强不服上诉。2003年3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随后,刘吉强及家人开始了申诉之路。2015年7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建议认为,两级法院的判决、裁定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查此案后,于2015年12月作出再审决定称:“本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充分,检察院再审建议应予采纳。”

  排除有罪供述证据被告人改判无罪

  4月1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吉林市依法公开再审刘吉强故意杀人一案。

  北京青葵律师事务所蔡可尚和李海壮是刘吉强的辩护律师,他俩告诉记者,在庭审中,被告人和他们均提出,刘吉强在刑警大队所作的有罪供述均为侦查人员采取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取得,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没有直接的人证、物证能证明刘吉强是本案的凶手,间接证据亦无法相互印证,形成证明体系。他们认为刘吉强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进行了无罪辩护。

  公诉方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本案虽有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法医鉴定意见等证据吻合一致的情形,但由于侦查人员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了有罪供述,还未提取到作案人的痕迹、赃物等证据,相关重要事实情节未经印证吻合,且有诸多矛盾和疑点,故不排除有其他人作案的可能,依法应当宣告被告人刘吉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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