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市警察涨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公安警察警衔津贴标准(二)

发布时间:2016-05-05 15:16: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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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

  2.已批准离休、退休或者在2008年9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

  3.正在办理调离公安机关和辞职、辞退手续的;

  4.被开除公职、劳动教养、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的;

  5.因其他原因不宜列入实施范围的。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从2008年10月1日起,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组织实施机构、人员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工作。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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