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亮女大学生替考"露馅",自称女大十八变(二)》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6-05-18 11:40:30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周某到案后交代,2015年4月,一名女考生家长找到他,说自己孩子考试一直不过,听到考试就发抖,希望周某找人代替自己的女儿参加考试。周某以2000元一门考试的价格,收取对方5万元,然后找来朋友小青代替这名考生参加当年的自考(校考)。
2016年3月份,周某又收取对方1.2万元,然后以1600元一门的报酬,找小青代替这名考生参加4月16日的自考(统考)。
除此之外,从2015年下半年起,周某还从其他3名考生(家长)处共计收取4.3万元。
周某找到小青,小青联系同系同学小珍和另外两名男生,答应付给小珍300元,两名男生各自500元,让他们代替3名考生参加4月16日的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目前,周某因涉嫌考试作弊罪被萧山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其他涉案人员(4名考生、2名家长、4名替考人员)被依法取保候审。
周某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将追究刑事责任
在案件侦办过程中,民警发现涉案考生(家长)和替考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一名参与替考的大学生告诉民警,“完全没意识到事情会怎么严重,我只当赚外快,就像很多大学生找兼职。”
一名考生家长对民警讲:“为了‘小鬼’上大学花了几十万,最后连张文凭都混不到,怎么想都不甘心,早知道这事情(找人替考)是犯法的,宁肯让儿子跟我打工也不会这么做了。”
民警通过查询发现,这起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杭州市首例被公安机关查处的考试作弊案件。
[浙江新闻+]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也就是说,类似于当初酒驾入刑,新的《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的各种作弊行为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