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狗绊倒索赔250万 房山老人被狗绊倒致残索赔250万判赔33万双方均上诉(二)

发布时间:2016-05-21 15:55:2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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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两只犬的追跑确对原告晨练造成干扰,与她摔倒致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毕某未为犬办理养犬登记证,且未尽到管理义务,对原告摔倒受伤存在过错。

  同时,原告看到两犬追跑,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损害,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害发生,而原告并未妥善处理,其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失,应承担30%的责任,毕某的过错责任为70%。经司法鉴定,原告外伤与伤残后果建议外伤参与度为20%-40%,结合查明事实情况,酌情确定外伤参与度为30%。

  此外,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杨某是两只犬的管理人,也无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对原告遭受人身损害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一审判决毕某赔偿原告33万余元。

  判决后,徐女士和毕某均提出上诉。徐女士要求毕某、杨某和物业公司赔偿其135万余元。毕某也要求改判,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指责原告隐瞒病情

  二审开庭时,徐女士的代理人指出,徐女士正常跑步被狗绊倒,一审判决责任三七开,不应予以认定。其事发前三年的体检证明都没有颈椎病,最终残疾是摔伤导致。代理人称,徐女士如今需要完全护理,由老伴和护工照顾。

  毕某坚持认为,录像中并未显示两只狗追徐女士,小狗在自行玩耍,徐女士是不慎摔倒。因狗太小,所以没有办证和牵引。另外,徐女士选择手术治疗与其所受外伤无关,其隐瞒了之前患有颈椎病的事实。毕某还称,杨某只是与她合租的同事,徐女士称二人同居构成名誉侵权。

  由于毕某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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