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新厦门离职经济补偿金个税计算标准及计算公式(二)》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6-05-23 09:09:00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假设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9000元,则不征税的3倍基数为27000元。在计算王仁的个人所得税时,其120000元的总收入中先扣除上述27000元余93000元。再扣除属个人应当缴纳部分的养老金和医保费(提供了凭证)7080元(100×12×5+18×12×5),原由企业负担现为个人愿意缴纳的部分23160元不得扣除(这里按严格的政策精神处理-注)。因此王仁的计税基数为120000-27000-7080=85920元。其30年工龄超过12年的商数,因此只能按12年(月)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算为:
应纳税额【(85920÷12-3500)×10%-105】×12=3132元。
上例中,如果王仁没有缴纳剩余5年的养老费和医保费,按照厦门市的有关规定,在计算税款时,可以扣除以下两项:1、我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 2、解除劳动合同的上一个月个人负担的社保费。
在扣除上述两项内容时的计算办法:
1、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您的工龄为30年,应按12年计算)进行平均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如果商数小于厦门市目前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则无需纳税。反之,则按以下公式计算:
具体的计算公式=[((A—B)÷工作年限—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工作年限
其中:A=取得的补偿金—我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
B=取得补偿金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上月,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的由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或补交的社保费合计
备注:上述公式中出现“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