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新江苏离职经济补偿金个税计算标准及计算公式(二)》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6-05-23 09:11:00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经合法程序进行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的:
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劳动合同终止的;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的。
三、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以及“指导意见”第15条第2款、第21条:
1、劳动者以企业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未先行书面告知企业,支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不支持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
2、不可归因于企业原因导致社保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既不支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不支持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不支持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
4、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不支持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
四、计算方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指导意见”第22条,经济补偿金采取分段计算的方法。经济补偿金=基数×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以《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即2008年1月1日为界点,2008年之前的遵循《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司解一、《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前)的规定,2008年以后即遵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指导意见的规定。
(一)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三款,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62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
指导意见第22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将用人单位加付给劳动者的赔偿金计入经济补偿的计发基数的,不予支持。
可见,基数的范围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赔偿金,但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4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的25%经济补偿金。如果,2008年以前存在以上情形,应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二款,基数计算按照以下标准:
1、《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的基数计算标准:
1.1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如,2010年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80元,3倍为11340元,劳动者月工资8000元,则基数为8000元。
1.2如果劳动者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确定基数,同时封顶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如,2010年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80元,三倍为11340元,劳动者月工资为13000元,那么基数为11340元。
2、《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基数计算标准按照以前的规定,以前的规定未对基数进行封顶,按照劳动者的离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第7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8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二款,第15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