耍赖!男子称未醉驾被交警吊销驾照起诉北京交通支队

发布时间:2016-05-23 12:07:0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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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怀疑醉驾的男子徐鹏在接受临检时打伤了交警,因妨碍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而徐鹏被疑醉驾一事并没有被检方提起公诉。刑满释放后徐鹏发现,自己的驾照以醉驾为由被吊销了,于是,他将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告上了法庭,请求撤销吊销其驾照的行政处罚。该案经东城法院一审、北京市二中院二审后,均裁定徐鹏的行政诉讼已过3个月的起诉期限,因此驳回了徐鹏的起诉。徐鹏不服,申诉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高院裁定认为,徐鹏在服刑期间系被限制人身自由,其起诉有困难和障碍,因此起诉期限应扣除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北京市高院最终裁定,指令北京市二中院再审徐鹏案。近日,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事件

  男子被疑醉酒驾车遇到临检打伤交警

  现年37岁的徐鹏是吉林人,在京靠当临时司机维生。

  徐鹏妨碍公务罪一案的判决显示,徐鹏被疑醉驾,事发在2013年9月7日。当晚,徐鹏和朋友聚会,在酒仙桥一饭店内喝了很多酒。饭后,徐鹏和3位朋友一起上了女友的车。在当晚10时左右,车辆行驶至广渠门桥西北角时,遇到了交警临检。

  徐鹏女友证言显示,当时交警示意靠边停车,副驾驶的徐鹏和朋友就下车询问怎么回事,有一位交警称,车轧到别人的脚了。“之后徐鹏就和交警打了起来。”

  而根据判决,交警葛某证言称,案发当晚交警临检,有很多车辆排队等候,他看到不远处徐鹏驾驶的汽车停在了路边,徐鹏从驾驶座位上下车,又从车后绕到了副驾上,而原本车内副驾驶的一名女子却坐在了驾驶座位上,葛某当时觉得可疑,便走了过去,徐鹏满身酒气上来就推搡自己。

  “我刚说警察两个字,那名男子就推我,直接把我推倒在地。”民警葛某证言称,随后该车后排又下来三名男子,阻拦葛某执法,同时对方催促驾驶座位上的女子赶紧驾车离开。

  “我在呼叫支援的同时,那辆车开始往前开动,但轧着了他们同车人的脚。”

  葛某及之后赶来支援的交警何某等人证言显示,车辆没开多远便被后来赶到的交警拦停,何某上前制止徐鹏,被徐鹏打了三四拳后受伤。随后徐鹏被多名警察一起制服。

  当晚,徐鹏被转送至派出所,其间交警对徐鹏的血液进行了检测,徐鹏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3.5mg/100ml。

  因妨碍公务罪获刑未涉及危险驾驶罪

  2013年10月10日,在东城看守所中,交管局东城支队就徐鹏醉酒驾车一案召开了听证会,主要内容就是称其当晚有无醉驾,而徐鹏拒不承认。

  5天后,因涉嫌妨碍公务罪,徐鹏被东城检察院批捕。根据东城检察院的起诉书,2013年12月3日,警方以徐鹏涉嫌妨碍公务罪、危险驾驶罪移交检方审查起诉。

  起诉书和此后的判决显示,检方提起公诉时,并没有涉及徐鹏危险驾驶罪。

  检方起诉称,事发时,徐鹏遇交警对其车辆进行检查,徐鹏对交警何某及葛某等人推搡、殴打,造成何某左眼钝挫伤,左颧部挫裂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2014年4月,东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徐鹏无视国法,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碍公务罪,判处徐鹏有期徒刑9个月,因其曾因犯寻衅滋事罪尚在缓刑考验期内,因此决定与前判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

  羁押期驾照被吊销男子起诉交通支队

  2014年12月,徐鹏刑满释放。当月,他回老家看望家人后,又去了驾照发证地承德的车管所办理驾照年检。徐鹏称,年检的警官告诉他,他的驾照因为2013年9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交通支队吊销,吊销日期为2013年11月1日。

  徐鹏认为,这是交警的恶意报复,自己当天确实喝酒了,但没有开车,如果交警有证据,检察院就该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2015年1月,徐鹏将东城交通支队告上了法庭,要求交通支队撤销2013年11月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法院公布的该案判决,东城交通支队辩称,徐鹏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本支队对于2013年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徐鹏虽然被限制人身自由,但其依然可以行使诉讼权利,理应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3个月内提起诉讼,现已过诉讼期限,请求法院驳回徐鹏的诉讼请求。

  □判决

  法院二审认为已过起诉期限

  东城法院审理查明,东城交通支队于2013年11月1日对徐鹏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徐鹏在2013年9月7日22时在广渠门桥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东城交通支队决定给予徐鹏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由于东城交通支队作出决定时,徐鹏正被羁押当中,于是这份处罚决定书送达地址为东城看守所。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法院表示,本案中,徐鹏在2013年11月1日收到被处罚决定书之后,其虽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仍然具备以委托代理人或者交由看守所转交等方式提起诉讼的条件。徐鹏未能举证证明其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欲积极提起诉讼而客观上未能提起的事实。因此,徐鹏不属于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情形。东城法院认为,徐鹏在2015年提起诉讼,已过起诉期限,因此驳回了徐鹏的请求。

  徐鹏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二中院二审驳回了徐鹏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徐鹏开始向北京市高院申诉。徐鹏的代理律师谢通祥认为,由于徐鹏在交通支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时被判刑,一直处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羁押状态,在出狱后的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是符合法律与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市高院认定原审裁定错误

  徐鹏想要证明自己当初没有醉驾,首先要让法院受理行政诉讼。而行政诉讼案件却被法院以“过起诉期限”为由终审裁定驳回起诉。

  2015年12月31日,转机终于出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徐鹏申诉案作出裁定。北京市高院认为,本案中徐鹏于2013年11月1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彼时徐鹏正处于刑事羁押期间。2014年12月6日,徐鹏刑满释放,后于2015年1月针对行政处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基于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意旨,徐鹏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在起诉期限内予以扣除,故徐鹏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效未超过法定期限。原审裁定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徐鹏的起诉错误。

  □再开庭

  律师要求警方提供沿途监控

  今年5月17日,二中院开庭审理了该案。由于此前该案曾进行过庭前会议,整个庭审仅持续了1个小时左右便宣告休庭。

  根据交通队提供的行政处罚卷宗,证人证言均以当时在场的交警及辅警证言为主。其中,该案执法交警葛某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表示,他自己发现一名男子(徐鹏)从主驾驶室下来,才带协警芦某过去查看。根据葛某的这份证言,其到事发现场的时候徐鹏还没有上到副驾驶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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