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新青海省离职经济补偿金个税计算标准及计算公式(二)

发布时间:2016-05-24 10:14: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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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用人单位解聘拒绝订约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则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根据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需注意这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不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不管双方是否愿意续签,用人单位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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