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2016城乡低保新政策解读,低保申请条件及发放标准(二)》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6-05-25 09:10:00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办法》中曾规定,申请人申请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家庭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家庭收入及其他证明材料,同时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规程》中要求,申请时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书面申请报告;根据家庭实际状况,如实反映要求政府救济的理由、家庭人口及详实的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原因;家庭户口簿和所有成员身份证(或复印件);家庭所有成员从业单位和各种收入证明;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须提供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所核发的就(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情况等记录材料;残疾对象等级证书等相关证明;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等居住情况证明等。
接受申请后,街道、居委会等应将申请人及家庭情况在其居住地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5天,而经过调查并审核通过后,应在社区居委会第二次张榜公示5天,接受社会监督。
不服从就业安排可取消低保
《规程》同时规定,对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凡属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以及孤儿(含托、扶养对象),可作为一类对象,一般每年审核一次;凡属于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以及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患有尿毒症、白血病、肾移植、恶性肿瘤等重症病且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作为二类对象,一般每半年审核一次;其他类别人员均作为三类对象,一般每季度审核一次。
而在保障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做出以下相应处理:
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保障标准的,可采取缓退方式退出低保。即就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1.5倍的,保留其低保待遇3个月,第4个月取消低保。凡已享受缓退待遇的家庭退出低保后,无特殊原因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享受低保;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保障期内不服从劳动就业介绍所和社区居委会就业安排的,其本人按补差金额减半补助或视情取消其保障待遇;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经就业介绍并与用工单位协议安排就业后,本人以不恰当理由拒绝(放弃)就业,或在协议单位就业后因本人主观原因造成连续工作不足6个月的居民,应取消其保障待遇;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居民,补助金额减半;保障期内无故累计四次不参加的应取消其保障待遇;
无正当理由,累计两个月以上生活于异地的居民(因父母离异生活不能自理的未成年人除外),可采取缓保或视情取消其保障待遇;
因拆迁异地安置的家庭,无正当理由,须在3个月内将户籍关系迁入新的户籍地,否则取消其保障待遇;
因参与赌博、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不服从管理等造成不良影响,社区群众反应强烈的居民,经批评教育仍不思悔改的应取消其保障待遇;
保障对象在省内外普通高等院校就读期间可继续享受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