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2016城乡低保新政策解读,低保申请条件及发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6-05-25 09:13: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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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2016城乡低保新政策解读,低保申请条件及发放标准。近日,福建省的城乡低保政策出台。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详细的发放标准,一起来看。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13〕181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精神,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城乡低保工作原则

  城乡低保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城乡居民,政府以货币补助为主要形式,保障其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保障基本生活;

  2.属地管理;

  3.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4.保障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5.公平、公正、公开。

  二、城乡低保工作管理机构职责

  城乡低保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要把低保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的管理工作,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审批城乡低保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审核城乡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可以承担相应的城乡低保日常服务工作。

  三、城乡低保范围及低保待遇

  (一)凡本省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城乡低保待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3.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城乡低保,已经享受的应予取消:

  1.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家庭:

  (1)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不含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

  (2)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24倍的家庭;

  (3)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并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家庭;

  (4)有高额价值收藏品的家庭;

  (5)家庭成员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经商的;

  (6)有经商、办企业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7)自费安排子女借读、择校、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家庭;

  (8)申请城乡低保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城乡低保期间,购买商品房、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家庭。

  2.拒绝配合低保工作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

  6.人为故意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8.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违法人员本人;

  9.根据规定不得享受城乡低保的其他情形。

  四、低保标准确定与调整

  (一)城市低保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3%~40%之间确定;农村低保标准由省政府确定统一的最低标准,各地按不低于省定标准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当地标准。低保标准应动态、适时调整,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推行低保城乡一体化政策。

  (二)设区市所辖区城市低保标准,由设区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县或县级市的城市低保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三)设区市所辖区农村低保标准,由设区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县或县级市的农村低保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五、家庭收入核定

  (一)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或者纯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二)以下项目应当计入家庭收入:

  1.各类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及其他劳务所得;

  2.从事各类经营、服务活动和农副业生产所得(包括可以折合现金的实物收入);

  3.离退休金、退职退养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地保养金、商业保险金等;

  4.遗属生活补助费、上世纪60年代初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

  5.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6.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及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补偿)费;

  7.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规划拆迁补偿所得;

  8.财产租赁、转让或者变卖所得;

  9.接受赠予、继承所得;

  10.存款、利息及其他财产性收入;

  11.博彩及其他偶然所得;

  12.根据规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三)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2.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金;

  3.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4.政府发放的高龄补贴或尊老金;

  5.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扶助金;

  6.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帮困助学金、奖学金;

  7.政府、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款物;

  8.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库区移民补助;

  9.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10.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11.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

  12.城乡低保对象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

  13.政府发放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金;

  14.残联发放的残疾人护理补贴、教育补贴、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低保内重残补贴等残疾人专项补贴经费;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

  15.归侨、台胞等生活补助费;

  16. 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17.根据规定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四)家庭各类收入,可以采取下列办法进行核定:

  1.入户调查。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对象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2.邻里访问。走访村(居)民和街坊邻居,了解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

  3.信函索证。通过信函至申请对象从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机构)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4.行业评估。以县(市、区)为单位,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城乡人力资源市场和收入情况进行调查,经过合理评估,制定当地行业收入基本标准,并且按年进行调整;

  5.支出推算。根据家庭消费支出,推算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

  6.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持召开村(居)民民主评议小组会议,对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民主评议;

  7.信息核对。通过房产管理、车船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社会保险、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查证、核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情况以及存款、有价证券、房产、机动车船、投资办企业等财产信息。

  (五)家庭各类收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家庭月收入按照其提出城乡低保申请前至少6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2.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

  3.对在职人员或者自谋职业人员进行收入核算时,可以酌情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

  4.在职职工、离岗职工,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已经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取或者未足额领取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并且今后不可能再予以补发的,经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5.享受医疗期或病假的职工、离岗休养的职工、学徒工、无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6.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计算;高于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7.打零工、做小生意、摆摊修理、人力搬运、家政服务等非固定从业收入,能证明实际收入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不能证明的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

  8.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收入,按照实际收成和当地价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准确核定的,可以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收入;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以酌情降低标准计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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