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四次开庭均不知情,因拒判赔65万判决被拘

发布时间:2016-05-25 11:44:3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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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到现在,河南鹿邑县人朱志华还顶着“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帽子。该罪名缘起于一起联合建房的合同欺诈案,朱志华被判败诉,被要求赔偿原告杨朝义65万元。但朱志华称,直至自己被法院公布为“老赖”他才知道,自己已被鹿邑县法院及周口市中院三次判败诉。当时的合同担保人姚辉,以及另3名实际参与建房者均作证称,朱志华未参与实际经营,整个诉讼过程朱志华均未参与,卷宗中的签名为他们代签。周口市中院负责此案信访问题的法官称,因朱志华反映自己未参加任何诉讼且不知情,他们正在调取全部卷宗调查此事,目前尚无结果。

  京华时报记者怀若谷

  代签建房合同埋下祸根

  今年46岁的朱志华称,他在2006年的一天,到鹿邑县委找战友姚辉玩,“他说要开发南关吊桥的一片地,他出钱,但碍于身份不便出面,想请我帮他签个字,只是用我的名义,于是我就答应了。”

  2007年2月10日,姚辉叫上朱志华,来到南关吊桥南侧的杨朝义家。

  

朱志华多次找到鹿邑县法院,称自己对所有诉讼情况不知情。

  朱志华多次找到鹿邑县法院,称自己对所有诉讼情况不知情。  “听起来他们两个之前已经谈好了,进屋没多久杨朝义就从屋里拿出合同让我签字,合同上姚辉是担保人”。朱志华说,他签的是《联建房屋合同书》、《待建房屋转让合同书》,约定杨朝义将自己所有的宅基地共计538.72平方米交由朱志华出资联合共建住宅楼,联建房屋建好后所建部分房屋归杨朝义所有,杨朝义再将这部分房屋转让给他。

  据他事后了解,姚辉和王东坤、陆嘉强等人还与相邻六七家住户签了类似合同。他称,签完合同两天后,姚辉交给他40万元,由他交给杨朝义。他还称,后来姚辉曾希望他出资入股,但他家人不同意,他找到姚辉,姚辉称他不愿意就算了,只是以他的名义签合同,后面的事不会牵扯到他。

  但房建好后,杨朝义发现建成的并非住宅楼,一层出现了底商,便于2009年以该合同涉嫌欺诈为由,将朱志华、姚辉及王东坤告上法庭。

  2010年11月10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判朱志华赔偿杨朝义65万元,担保人姚辉承担连带责任,王东坤因与杨朝义无合同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书显示,朱志华与姚辉随后上诉到周口市中院,周口市中院于2011年11月16日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两人之后又申诉到河南省高院,河南省高院裁定由周口市中院再审。2013年2月25日,周口市中院再次做出判决,维持原判。

  同案人证明其不知诉讼

  “我对该案整个诉讼活动均不知情。”朱志华说,2014年年初的一天,他接到其姨父电话,“你怎么欠别人65万元,快到县委门口看老赖公告吧”。

  朱志华称,他在公告最下面看到了自己的名字,执行依据是(2009)鹿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准是65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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