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16城乡低保新政策解读,低保申请条件及发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6-05-27 09:20: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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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2016城乡低保新政策解读,低保申请条件及发放标准。农村低保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它的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下面一起看看重庆的城乡低保政策解读吧!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春焱介绍,《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一审过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市人大网站公布了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去年12月,法制委、法工委先后赴永川区何埂镇和铜梁区石鱼镇的村社实地调研,与区民政部门有关人员、镇和村社负责人、低保对象等进行交流,深入了解了相关情况。

  刘春焱介绍,关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认定,二审稿明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外延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在低保申请方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职责有哪些?二审稿显示,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在公示方面,二审稿提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调查核实,结果应告知提出异议的人,并在申请人所在村或社区公示三日。公示结束后,初审意见和重新调查核实情况还应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批。

  刘春焱还介绍,二审稿规定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依据。

  “现实中有的应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因各种原因没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同时也存在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享受了最低生活保障的现象。”刘春焱说,二审稿增加了对低保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即享受低保期间,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状况发生变化,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而不告知,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当为申请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出具证明而不出具证明的也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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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提请审议的《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强化了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统筹,并针对现行条例在低保工作程序方面存在的不完善之处作出了修改。

  淡化城乡区别

  此前出台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按照统一城乡户口登记要求,提出逐步取消与户口性质挂钩的政策标准设置,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制度体系。

  “修订草案淡化了城市和农村低保的区别,并将城市和农村低保的最高限额、计算方式、发放时间、核查周期等规定进行了统一,仅在就业扶持方式和低保对象的义务方面作了区别规定。”重庆市民政局局长刘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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