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2016城乡低保新政策解读,低保申请条件及发放标准(二)

发布时间:2016-05-27 09:36: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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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意见》对低保经办机构开展动态管理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要求对已经纳入低保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重点跟踪了解保障对象家庭人员、收入及财产变化情况,如有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低保对象在从国家获得帮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意见》将《城市低保条例》中“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改为“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强调保障对象必须诚实守信,定期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受理机构,因此也是保障对象定期报告的受理机构。各地应按照《意见》的要求,尽快制定完善定期报告的程序、内容、时限及相应的管理措施,明确受理机构和保障对象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将定期报告制度化、规范化。

  (三)开展分类定期复核。《意见》将低保对象区分三种确定核查期限,突出了复核的重点。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要求城市按月、农村按季进行核查。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由于较长时期内家庭收入不会发生较大的变化,《意见》规定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各地应在保障对象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合理选择复核的时间节点,形成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问题五:如何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

  (一)全方位开展监督检查。

  (二)建立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

  (三)鼓励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问题六:如何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创新监督方式是保障群众对低保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低保对象的申诉权、基本生活保障权的有效途径。《城市低保条例》和《农村低保通知》中对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没有做出统一规定和要求。在具体工作中,各省(区、市)在出台的政策文件提出了一些要求,也探索了一些有益经验。但由于各地工作发展不平衡,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暴露出对群众举报投诉重视不够,越级上访、重复上访频发等问题,中央相关部门收到的反映城乡低保管理问题的信访材料逐年增多,给低保工作的健康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为认真做好举报投诉的核查和信访案件的处理,《意见》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投诉举报制度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公开监督咨询电话。

  (二)推行专人负责和首问负责制。

  (三)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处理信访事项。

  问题七:怎样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低保制度不可能解决困难群众的所有困难,需要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当前,以城乡低保、五保供养、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为主要内容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已基本建立,但各项救助制度在功能定位、对象范围、标准确定等方面的衔接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意见》要求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一)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二)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

  (三)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

  (四)提高重点对象的救助水平。

  (五)健全城市低保与就业的联动机制。

  (六)做好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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