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溺亡无法申见义勇为 12岁男孩救人溺亡无法申见义勇为父母告获救者(二)

发布时间:2016-05-27 12:14:0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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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儿子的一纸荣誉证书,年近六旬的江志根奔走了16年,并在今年5月13日,以“未颁发荣誉证书”为由,在未聘请律师的情况下,将句容市政府告上了法庭,句容市副市长袁广军作为被告代表出庭应诉。

  记者了解到,此前辽宁等地也曾出现过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获表彰的事情。而江苏在十多年前出现过相反的案例。2002年,高邮11岁少年夏世祥为救同伴溺亡,被扬州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见义勇为”称号。2003年2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更是追认其为“革命烈士”。

  南京拟制定见义勇为保护条例

  见义勇为者可优先购买保障房

  扬子晚报讯(记者 仇惠栋)如何保护和嘉奖见义勇为者,让他们享受荣誉和优待?南京市人大常委会26日举行“金陵民声——热点网谈”栏目,邀请人大代表和网友们围绕这一话题展开交流。据悉,《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将于6月底正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给予了见义勇为者一系列“特权”。

  草案拟规定,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符合共有产权房和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并享受最低房租、房价等优惠政策。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优先安排改造。

  草案拟规定,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参照伤残军人及七十岁以上老人,享受免费乘坐公交、地铁、轮渡等公共交通的优待。公园、景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提供免费游览公园、景区的优待。

  另外,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意解除与见义勇为人员的劳动关系,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监察部门投诉,责令改正。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误工、医疗期间,用人单位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如果见义勇为人员致残了,不能适应原来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工作岗位,而不能随意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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