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出台无户口落户实施细则 8类无户人员落户程序须知(二)

发布时间:2016-06-14 18:19:3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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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如何登记户口?

  答: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到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问: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如何登记户口?

  答: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问: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如何登记户口?

  答: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到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问: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如何登记户口?

  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将户口迁至现居住地。

  问: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如何登记户口?

  答: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问:吉林省居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如何登记户口?

  答:吉林省居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吉林省居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到吉林省居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则上由吉林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凭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对无法判定、民警调查核实不清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未落户的无户口人员如何登记户口?

  答: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未落户的无户口人员凭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书及注销户口记录到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上述相关证明丢失、且人口信息系统中无法查到注销户口记录的,经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确认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问:其他无户口人员如何登记户口?

  答: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在单位所在地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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