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出台无户口落户实施细则 8类无户人员落户程序须知

发布时间:2016-06-14 18:22:4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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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台无户口落户实施细则 8类无户人员落户程序须知

  日前从黑龙江省政府获悉,黑龙江省近日出台《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依法依规全面解决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农村地区因婚嫁或外出务工多年被注销原籍户口、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非婚生育以及其他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

  《实施意见》中规定,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即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非婚生育申请随父落户的,要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后,要将信息及时转递给卫生计生部门。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没有申请登记落户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要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本人或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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