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出台无户口落户实施细则 8类无户人员落户程序须知

发布时间:2016-06-14 18:41:1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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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无户口落户实施细则 8类无户人员落户程序须知

  “马上要中考还没户口”、“20年没户口都不能去外地打工”……这些年我们时而能看到因为没有户口造成不便求助媒体的新闻。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要全面解决我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确保每位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

  《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取消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凡是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次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再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于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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