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北省开户籍证明流程及材料准备(最全)(二)

发布时间:2016-06-30 21:42:1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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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次改革:2010年12月8日, 进城定居6个月或买房即可落户城镇

  2010年12月8日,河北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户籍制度改革新政。凡在县城以上城市稳定居住六个月以上或购置住房的,均可登记为城镇户口,免收城镇建设增容费和其他各类费用。

  据河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局长刘广英介绍,河北省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进一步放宽城市基本落户条件,取消了需要具有稳定生活来源和稳定职业的条件限制,省内人员只要在该省县城以上城市购置住房,就可以凭书面申请和《房产证》到房屋购置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父母的落户手续。

  河北省户籍“新政”还进一步放宽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和及时缴纳养老保险人员进城落户条件。缩短了原来规定的进城人员需依法纳税达到一年以上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两年以上的时限要求,对在该省县城以上城市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或缴纳养老保险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就可凭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副本和完税凭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等相关证明,办理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父母进城落户手续,使农村人口进城落户更简便、更快捷。

  同时,河北省户籍“新政”进一步放宽务工人员进城落户条件,对该省在县城以上城市连续务工六个月以上的省内人员,凭书面申请、劳动合同和《暂住证》办理落户手续;进一步放宽省外高校毕业生到河北省的落户条件,对省外高校毕业生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对毕业未满三年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只要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代理协议,就可于择业前在河北省县城以上城市办理落户。

  此外,河北省户籍“新政”进一步放宽无合法固定住所人员进城落户条件。一是凡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允许本人同配偶、子女在人才交流中心地址落为家庭户;二是对于本地无直系亲属、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单位员工,户口可落入单位的集体户;对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单位员工,也可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建立家庭户;三是对不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不符合在人才交流中心或单位集体户地址落户条件,以及租住房屋的人员,可由就业、经营、投资、生活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建立公共地址予以落户,落户人员要与派出所签订《约定书》,明确责任义务和联系方式,以便于加强管理工作。

  四次改革:2012年7月,消除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

  2012年7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旨在促进全省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该《意见》指出,河北省将加强配套政策措施的有效跟进,消除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保障进城转户人员合法权益,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进一步推进全省城镇化进程。

  河北省公安厅人口支队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和2009年、2010年的落户政策相比,此次政策更注重申请落户人的两个稳定,一是稳定工作,一是稳定住所,鉴于河北在上两次,包括2003年的户籍改革中,已经基本完善了落户政策放宽的大部分条款,此次落户政策的变化并不是很大。

  这次放宽的落户政策,主要是针对进城务工、长期在城镇生活的农民工,解决他们的社保、医保、低保、孩子就学等后顾之忧,以便这些为城市化进程做出巨大贡献的群体,能得到更多的社会保障,也为河北的新型城镇化进程提供人口流动的多项服务支撑。

  合法住所、稳定收入即可落户城镇

  2010年的城镇落户政策中,要求在县城以上城市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或者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或者连续务工6个月以上的,凭本人书面申请相关证明可落户,如今,这项政策再次放宽,没有了明确具体的时间要求。《意见》提出,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农民进城后土地可继续保留

  意见第一次明确: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须尊重农民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鼓励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农村土地自愿退出补偿机制,对自愿放弃农村土地的农村居民给予合理补偿。

  落户后2年内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

  《意见》提出,由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居民,给予24个月的生育政策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

  医保、养老保障政策要跟上

  《意见》提出,农村人口转户城镇居民后,已在城镇稳定就业,或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用人单位的,可以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13年6月,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政法委有关深入推进“三大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法治河北建设的思路和措施。其中提及,2013年底,健全完善居住证制度,注入基本公共服务功能,落实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劳动就业、子女上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等配套政策,使落户城镇的流动人口在基本民生项目上享受同城待遇。

  2013年10月17日,河北省公安厅召开会议,发布简化户口落户手续七项便民利民措施。今后,只要有稳定工作,不管是自购房屋、租房居住,还是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凭有关申请及证明、证件,都能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户口、身份证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治安系统窗口单位特别是户籍窗口是公安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接触群众最直接最广泛的平台。“全省的户籍窗口总体上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省公安厅副厅长张士良坦言,有的地方工作制度不落实,办事程序、所需手续、办结时限和收费标准等没有公示和告知,让群众不明就里,跑了很多冤枉路;有的民警宗旨观念淡薄,对待群众仍然存在“冷横硬推”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必须加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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