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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户籍管理工作,规范办理户口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一、受理
(一)申请人申办各类户口事项,应由申请人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办理户口申请表》(见附件一),同时提交申请人或监护人、近亲属以及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办户口的各种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不得随意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办户口无关的材料。
(三)公安派出所应告知申请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办理各类户口的申请材料,应视情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派出所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到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或在《办理户口须知》便民服务条上注明,对由于公安派出所民警的原因第二次仍未办结的,负责接待的民警应上门为群众办理相关手续;
4、申请事项属于本公安派出所管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申请;
5、公安派出所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条件而不能办理或受理的户口,应向申请人解释并说明理由。
(五)公安派出所应执行首问负责制,接待群众申办户口的首位民警,对属于职责内的事情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职责内的事情,应先行受理,做好接待记录或者服务预约,及时移交有关人员,并向群众说明。
(六)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群众,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主动上门为其办理户口事宜。
(七)公安机关应建立、完善有关制度,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探索建立各类户口申请事项的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和网上迁移等,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二、审查
(一)公安派出所应及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及材料,并视情依法处理。凡属申请人本人依法持有的正式法律文书、证件(居民户口簿、毕业证、结婚证等),应当场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申请人申请办理下列户口事项,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场办理,不填写《办理户口申请表》回执。
1、出生、死亡登记
2、分户、并户
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除外)的变更更正
4、县(市、区)范围内“三投靠”、购房等人员户口迁移
5、申领暂住证